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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期)《駐粵辦通訊》

(第1200期)《駐粵辦通訊》

* 来源 : 香港驻粤办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0-04-27 * 浏览 : 313
(第1200期)《駐粵辦通訊》
  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於2020年4月26日發佈上述信息。當中明確,自4月28日8時起,經深圳口岸入境者,一律就地集中隔離14天。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mp.weixin.qq.com/s/I4VM_QFwVkqonwNAf-YjjA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於2020年4月17日印發上述《措施》,適用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結束。扶持措施包括園區倉租支持,員工交通支持,通關查驗費支持,保險保障支持,防疫物資採買支持,科技應用與研發支持六項。主要內容包括:(a) 對在前海灣保稅港區圍網內承租倉庫並提供物流倉儲、進出口報關等增值服務的企業(國資類企業除外),在確定一定期間內持續開展業務的前提下,對其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在前海灣保稅港區圍網內租用倉庫實際繳交的租金金額給予50%補貼;(b) 對2020年2月1日到3月31日期間在保稅港區圍網內組織員工現場辦公的企業,參考其2020年2-3月實際繳納社保人數與疫情期間填報的園區內日常員工人數,給予企業15元/人/工作日的補貼;以及(c) 對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減免徵收前海灣保稅港區進出口貨物查驗費(海關查驗沒有問題的部分)的查驗單位,根據實際查驗費用給予100%補貼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202004/t20200423_19186303.htm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前海灣保稅港區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2020]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於2020年3月30日發佈上述《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a) 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對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取消外債逐筆登記,非金融企業可按不超過淨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在登記額度範圍內自主舉借外債,並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b) 允許企業對已選定的外債管理模式進行調整。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從“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c) 放寬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以及(d) 粵港澳大灣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2020/0424/691.html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外匯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發展的通知)(粵匯發[2020]1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0年4月21日聯合發佈上述《解答》,自下發之日起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參照執行。主要內容包括:

(a)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b)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

(c) 用人單位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d)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籍貫、戶籍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居所屬原疫情嚴重地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以及

(e)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發放工資未超過30天、或者未依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mp.weixin.qq.com/s/JhYiOf_pOxRV3ztpVRiKMg
《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粵高法[2020]38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