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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保密制度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6-21 10:59:22 * 浏览: 587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保密工作,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  本保密制度适用于全体协会成员。协会成员指协会会员、监理事、分会监理事、工作委员会成员、青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协助或参与部分协会内部工作事务的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遵守协会的保密制度是全体协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章  保密资料
第四条  协会需保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在协会的发展过程中直接影响协会发展和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等;
2、内部会议资料及记录等;
3、协会财务资料、员工福利待遇等;
4、会员资料及个人联系方式、员工档案等(征得其本人同意的除外);
5、协会合同协议、内部工作制度等;
6、协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各协会内部机构正在筹办而未能对外公布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7、标示为协会内部文件、以及未对外公开的各类资料或文件。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全体协会成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协会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或放任泄漏本保密制度第四条所指之文件材料。
第六条  不得向协会其他人员窥探、过问非本人职责范围内之协会涉密信息。
第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再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八条  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复印和外传。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妥善保管。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保密文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中。如保存在电脑或其他移动设备的,必须加密保存。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或领导指派的相关工作人员),切勿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短信平台发送的任何信息的录入必须由管理员(或领导指派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三条  管理员(或领导指派的相关工作人员)只能发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发送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漏的文件或资料以及评估所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协会内部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泄密为协会工作人员,除按上述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经协会常务会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保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待试行后进一步补充及完善。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本保密制度保留最终解释的权利。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