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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转发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资料

* 来源: 东莞外商协会 * 作者: 东莞外商协会 * 发表时间: 2018-05-30 17:05:32 * 浏览: 477

各会员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的要求,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及宣传,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具体宣传内容下: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形式很多并不断“推陈出新”,主要有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表现形式主要有16种: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3、利用投资理财名义进行非法集资;14、利用P2P网贷平台、众筹等新金融业态进行非法集资;15、以所谓定向增发原始股“新三板”扩容,股权众筹转让股份或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6、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高调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典型“四部曲”:1、编织“高大上”的项目,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2、利用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把声势做大,展示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项目批文”,有的公布领导视察的影视资料或老板与政府要员、明星合影,有的甚至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请不明真相的官员出面“站台”。3、通过“返点”“分红”给投资者初尝“甜头”,投资者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4、非法集资或因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因项目与集资规模严重不符导致破产清算,犯罪分子收到法律严惩、集资群众遭受惨重损失。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往往参与人员多、涉案地域广、集资金额大、挽损率低、社会危害极大。投资者的投资或被挥霍、或被卷跑,几乎不剩有价值的财物,能拿回的投资相当少。非法集资案情比较复杂,从侦破到处置完毕耗时非常长,有的长达十几年。对中老年投资者来说,更会严重影响晚年生活质量。

五、非法集资罪及惩处力度:

非法集资罪主要是指: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罪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集资诈骗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六、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主要注意以下:

1、“看一看”:看公司资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关部门的批文;是否有金融业务活动或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投资项目是否属实、可上权威网站查证、对超出经营范围,频繁变换公司名称、地址、投资的项目,张冠李戴、夸张粉饰、项目子虚乌有的理财产品一定要谨之又慎。

2、“想一想”:许诺超高收益率,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交本金即付部分提成、分红或利息,在人群流动或聚集区域摆摊设点派发广告招揽资金,在宣传单上印领导照片、讲话、会议文件等用以证明所推销的项目受政府支持,怂恿群众将房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理财产品”,招揽群众到宾馆、写字楼参加“投资推介会”,群发短信介绍理财,以上述形式和手法营销的投资项目,一般都不靠谱。对于一些动辄承诺回报率高达百分之百的项目,投资者坚决不能参与。

3、“问一问”: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专业人士,起码找几个“明白人”“合计合计”。建议老年投资者,投资前一定要征求家人或子女的意见。

4、特别提醒投资者高度注意两种情况:一是流动性高、宣称“可以随时赎回”的P2P的产品。表面看兼具了高收益和流动性两种优点,然而实质上,当P2P借款尚未到期时要实现随时提现,钱只能来自P2P的“垫资”——资金池。二是只有产品名称、收益率、期限、投资金额的产品。这类产品没有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信息描述,投资者完全不知道资金的流向和用途。P2P网络贷款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体对个体”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合适所有投资者。

七、如果不小心已经参与非法集资应该怎么办?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发现自己参与非法集资,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报案越早挽损率越高,千万不能对犯罪分子抱有任何幻想,以免给其更多挥霍、转移资产的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债权登记和清退工作。

附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素材》

以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内容,供各企业加强认识和了解,敬请阅悉!如需咨询可致电秘书处杜佩文:0769-22421168616,电邮:dpwen803@dgaefi.org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