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 第7号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6-26 20:51:38 * 浏览: 94
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7年 第7号
2006年5月我关实施加工贸易监管格局调整(以下简称“格局调整”)后,规定改变管辖关系的企业如需办理其在原主管海关所开设设备手册(即来料加工协议,以下简称“旧协议”)的变更手续,需凭旧协议及相关资料到新主管海关开设新协议,同时将未进口的设备额度转至新协议;原已进口设备到期后,企业凭旧协议到新的主管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为规范来料加工设备管理,现就此类旧协议的核销问题公告如下:
一、格局调整后改变管辖关系的企业必须到新主管海关开设新协议,同时将旧协议下尚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的设备转到新协议下继续接受海关监管。如旧协议已超过有效期,企业应立即到原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对于未超过有效期的旧协议,企业应在2007年11月1日前到原主管海关办理旧协议的核销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旧协议核销的企业,海关将进行下厂催核。
二、企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旧协议核销手续,可以书面方式向原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三、关于未到解除监管期限设备转入新协议问题,鉴于旧协议资料已移交至新主管海关,为使企业免于来回奔波,现规定企业在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设备的转入及转出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