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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获表决通过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7-03 20:53:08 * 浏览: 67
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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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在表决前再作以下六方面修改: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四、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情请查看以下网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请查看以下网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报道,请查看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