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0-22 21:58:24 * 浏览: 72
关于征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会员: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5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一是有关海关手续尚未办结前,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第五条);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第六条);三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由海关依法收取担保(第七条);四是海关依法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以解除或者免予扣留(第八条)。
(二)关于用作担保的财产、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等海关法中列明可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外,还包括专业担保机构的保函(第十条)。
(三)关于免除担保。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具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海关验证稽查、报关差错率低、信用良好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实行免除担保制度,并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四)关于总担保。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部分资信良好、进出口业务频繁、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手续,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需要,允许当事人就其一定期限内多次发生的同一性质海关事务,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由海关总署或者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在管辖范围内审核确定(第二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以及担保人、被担保人、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鉴于上述《条例》对广大外商投资企业有直接的关系,请各会员认真阅读《条例》全文,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08年10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会秘书处,我会将统一整理后提交有关部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秘书处肖国林,电话:22421168转555 ,传真:22421623 ,E-mail:xiaoguolin@dgaefi.org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参阅以下网址:http://www.gov.cn/gzdt/2008-10/15/content_1121733.htm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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