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局对我会咨询意见的复函
东 莞 市 劳 动 局
关于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省府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反映意见的复函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市人大常委会转来贵会对《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的意见的反映,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有关劳动者于1986年9月30日后入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修改后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对1986年9月30日前入职的劳动者提供生活补助费保障,对于1986年9月30日后入职的,国家和省都没有制订生活补助费保障的规定。因此,劳动者从1986年9月30日后入职的,劳动合同期满时,无论是由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二、有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可能利用各种消极怠工手段来迫使用人单位将其辞退而获得经济补偿全的问题。
我国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劳动纪律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用人单位有效地督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一)至(三)项和第二十四条,全省统一使用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第二十条(2)、(3)项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用人单位可对违纪失职的劳动者进行处理,具体为:(1)行政处 分,包括警告(口头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户过和记大过)、辞退、除名和开除;(2)经济处分,包括罚款、降工资级别、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违纪失职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上两种处分可同时实行。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符合自身生产管理需要的劳动纪律奖惩规章制度,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公告生效。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怠工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一)项和《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第二十条(3)项等规定,用人单位可即时给予开除处理。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纪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有关合同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
l、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变更合同不成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要裁减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工作年限限制。
3、本单位工作年限,即是从入职时起连续工作至离职时止的期间,同时也包括:参军军龄、知青务农农龄。正式调入前没补偿的外单位工作年限、单位成建制改变前没补偿的工作年限。重新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4、满一年,指的是工作时间满一周年,如工作不满一年或工作满周年其余超出不足一年的,不满或不足部份应按满一年计算。月工资标准,指的是其离职前正常生产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应按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我们获悉,对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后退到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已经授权省劳动保障厅行文作出解释,请予以留意。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东 莞 市 劳 动 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