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高新企业新标准 了解企业税务新动态 ―我会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续税务管理规定研讨会”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6-19 0:00:00 * 浏览: 1846
认识高新企业新标准 了解企业税务新动态
―我会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续税务管理规定研讨会”
为了使广大会员企业更加深刻地了解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条件和程序,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续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转让定价规定的重大变动,2008年5月29日,我会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在东莞喜来登大酒店联合举办了“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续税务管理规定研讨会”,并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担任此次研讨会的主讲嘉宾,以解答会员企业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日荣以及愈百名会员企业代表出席了是次研讨会。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经理李瑾女士、何晓宜女士、范家珩先生分别就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有关即将出台的转让定价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新进展及后续税务管理规定等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现场解答了企业的提问。
是次研讨会以企业如何理解、遵循新法规为出发点,给企业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法规知识更新,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新税法及相关规定,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做好相关税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暨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续税务管理规定研讨会”
主要内容透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问题
按照新的规定,企业必须拥有核心技术或5年独占使用权以及研发费用超过销售总和3%~6%才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15%税收所得税优惠。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最困难的问题是不拥有核心技术专利以及研发费用比例比较低,无法达到新规定的要求。此次研讨会主要研讨了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以及如何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有关转让定价法规的新规定
今年1月1日已经生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提及的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一直是大家的关注点,预计国家税务总局会于近期出台《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按照该规定的要求:
1、企业要在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准备转让定价分析报告,说明关联公司内部定价的原则;
2、企业在税局转让定价调查中负有提供相关资料等的义务;
3、企业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或成本分摊协议。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新进展及后续税务管理规定
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一系列后续税务管理规定也已陆续出台。其中较重要的有:
1、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如享受24%低税率政策的企业会由2008年一步过渡到25%;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至期满。
2、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具体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的原则处理,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其中50%就总机构预缴,其余50%按三个因素及其权重在各分支机构期间分摊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额所得额。
3、利润分配和再投资退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前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7年底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可办理再投资退税;2007年底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左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孙桂华、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日荣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经理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