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海关对我会咨询意见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莞关函[2003]7号
东莞海关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所提问题的复函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贵协会《关于向东莞海关咨询意见的函》收悉,我关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各科室科长进行研究解答,现将具体意见反馈如下:
一、关于缩短货物通关时间,支持24小时大通关
1、征税货物的通关时间过长问题。
答:经统计10月份,某公司经总关审单中心转入东莞海关现场价格核查的单证有20份,现场海关经审核单证确定价格无误后基本在一个工作日审结,需估价或调整费用的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该公司提出的审单时间过长,主要因为其申报商品量少、品种杂,涉及总关审单中心各个科,按操作流程要在不同的岗位流转,而审单中心最终将不能直接审结的单转入现场价格核查,经统计属于这类情况的单证在中心需流转1~2个工作日,是影响通关时效的主要原因。另外,该公司申报的部分单证经常有未申报运、保费等情况,现场通关科需对其完税价格进行调整,也一定程度影响了通关效率。
建议:(1)该公司向海关提供常见商品价格资料建立档案,在现场海关和总关审单中心备案,加快审核速度。
(2)企业要加强与海关沟通,建议审单中心对同一公司经常进口的同类商品减少内部转岗和外部转岗的次数。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配合海关提高通关时效。
2、通关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物流要求问题。
答:(1)关于手册少车辆多,每天约有20%车停留海关数小时等待手册报关问题。目前,我关对于企业备案的手册数量并无限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外经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到海关备案。海关接受企业申报时要求企业提供合同手册,目的是审核企业的进出口情况,通关部门将加快申报环节对合同手册的审核签注速度。
(2)关于实行先放行后审核的管理模式问题。目前,我关已在各通关现场设立了专门窗口,对A类企业、市政府核定的“绿卡企业”优先办理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目前不允许实行“先放行后审核”的管理模式。
鉴于该企业反映的上述问题涉及总关审单中心,检验检疫等部门,我关拟于近期与该企业进行座谈沟通,共同探讨提高通关效率的办法。
二、关于优化电子备案手续,放大预录入权限
1、外经委和海关的网络未能实现联网,导致数据重复录入怎么办?
答:黄埔海关在开发电子备案系统时已意识到该问题,但目前还不具备联网的条件。
2、能否改变预录入权限,使企业可以在公司内部登录网络?
答: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海关申请清单备案电子数据:一是到海关指定的报关录入公司录入并申报数据(由于海关计算机系统实行内外网分离,电子备案是在海关内部网进行,海关指定预录入点才可以进行预录入,并变更备案资料,其它报关行则不行);二是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的公共服务网(网址:www.hepdi.com.cn)申报。
三、关于结转、转厂编码
1、东莞海关关本部与凤岗办事处对商品编码的认定不同怎么 办?
答: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企业在凭证预审时提供的商品名称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 符。例如:企业凭证预审时提供的商品名称为“电脑外置式存储盒”,我关根据该商品名称归入“84717090”,但实际进口时凤岗办发现该商品仅是电脑外置式存储盒的外壳,里面没有任何电子原件,也不具存储功能,应归入“84733010”。
(2)中国海关严格遵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各项规定,根据《协调制度》的全面修订,海关《税则》相应都会发生变化,变化了的商品编码如果企业不及时到东莞海关综合业务科进行修改,则会出现凤岗办发现企业使用的编码有误的问题。
(3)商品编码的预审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随着商品的功能、用途、成份的不同都有可能归入不同的税号。由于关员对商品的认识程度、工作经验等存在差异,不可避免会出现同一商品被不同关员归入不同税号的情况。为此,我关已经建立了认定商品编码的联系配合办法,通关部门对审定的商品编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联系单的形式向关本部综合业务科提出,进行重新审核。
2、不同海关对转厂中的规格要求不能统一,影响了企业运作,怎么办?
答:转厂过程中只要规格型号在合同签定范围之内的,我关均予以办理转厂手续。
3、“一般情况下,海关一见编码不同,即不予受理转厂”怎么办?
答:(1)部分报关员对海关退单的原因存在片面理解,以为不能办理转厂手续都是因为商品编码不一致而造成的,实际上海关退单原因包括多方面,例如规格、尺寸不一致,或是化学、物理性质不一致等等,对此凤岗办事处要求结转科在退单时要更加详细地解释原因,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企业差错率。
(2)按照《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广东省内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五项规定,如结转双方商品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不一致的,要求企业提供结转货物图片、单耗表,并参照《名称、编码认定不同的结转商品统计表》确定结转货物是否为同一商品,对通过图片确定为同一商品的立即予以办理。对于通过图片海关仍不能确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以提供解释报告,海关可以下厂核实,情况属实同意办理转厂手续。
(3)对于不能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将不能给予办理结转手续,商品编码不同,非同一商品的情况有如下四点:
①转出商品的性质、用途均与转入的商品有较大区别,应不属于同类或通用的商品,例如:85445190电子配线与39231000塑胶盒,39269090啤塑胶件与70099100镜片。
②转出商品的名称虽与转入的商品名称相似,但用途有较大区别。例如:39173900塑胶管与39231000PVC塑胶盒,85069090电池钮(半成品)与85369000电池夹。
③转出的货名或税号是制成品,但转入的货名或税号是转出货物的原材料。可能存在转出企业把原进口未经加工的原材料,通过结转方式直接卖给转入企业的情况。例如:4420109090拼花薄片图(木制装饰品)与4408902990木材薄片,76042900铝制品(异型材/铝合金)与76012000铝锭(纯铝/加工铝制品)。
④转出的商品规格尺寸比转入的规格尺寸小。可能存在转出企业把原进口未经裁剪的原材料,通过结转方式直接卖给转入企业的情况。例如:72119000裁剪铁片/宽600MM以下厚度<4.75MM冷轧无涂与7209270090铁片/冷轧厚0.5—1MM宽600MM以上含碳<0.55%。
4、10月份起,企业凭证预审挂号困难,且存在多次退单的问题,怎么办?
答:(1)由于9月份海关内部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人员交流,综合业务科的许多业务骨干被调走,新补充的干部却都不熟悉凭证审核业务,综合业务科实行限量挂号,企业反应较大。对此,我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从其它部门抽调人员进行支援,从11月3日起已基本恢复原有秩序,报关行、报关组每天挂号40人次;企业早上10:30以前,下午4:00以前均可递单;享受通关便利的企业全天随到随挂。目前,每天总挂号数在250-320之间。
(2)我关制定了“一次性退单”的规定,如果关员对不同问题不一次性提出,多次退单的,企业可以凭退单通知书向东莞海关办公室或监察部门反映。
(3)海关审核编码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服务性工作,需要企业的理解和配合。建议企业的报关人员送海关审核前要提供尽量详细准确的资料,并认真做好编码的初审工作,以减轻海关的工作压力。
四、关于监管模式、政策规定和做法
1、海关将进行联网监管,企业能否了解一些具体操作情况?
答:东莞海关与东莞市外经贸局已经联合成立了联网监管领导小组,准备先在东莞市2002年度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的A类企业中进行试点。目前,我关已经印制了《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宣传手册》,该手册详细介绍了联网监管的一些具体操作,贵协会可派人前来领取,而且我关拟于近期与外经贸局联合召开联网监管推介会,届时将会邀请贵协会代表参加。
2、对于试产样机,海关有何便利的管理措施?
答:企业生产的小批量样机如果不复出口可作为试机产品,如果原料是国外进口的,应照章征税;如果原料是国内购买的,不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
3、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模具能否交给其它国内企业使用,加工该加贸企业需要的显示器外壳等?
答:模具作为生产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4、东莞海关可否借鉴深圳海关的做法,同意企业“将一些工序委托其它工厂加工”?
答:委托加工是指由于加工贸易企业自身不能完成加工出口过程中的某一不影响成品生产的次要工序(如电镀、绣花、检测洗水等,该工序不包括在主要生产流程中)而需将保税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它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完成的,再返回本企业加工成成品出口的发外加工,我关一直允许企业按规定办理委托加工,但对于企业因生产能力有限无法完成订单的,不同意以“委托加工”的名义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生产。
5、海关实施某些新规定,能否给企业一个宽限期,使企业在宽限期内能够适应海关的操作?
答:东莞海关作为隶属海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执行日期。对涉及海关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海关一般对外进行公告。
6、海关可否设立一个“报关业务咨询办公室”?
答:2000年6月,东莞海关在办公大楼前设立了业务咨询投诉办公室,每工作日安排一名科长和一名业务骨干值班,负责接受企业的上门和电话咨询,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海关正面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共接受企业的咨询逾万宗,咨询电话:0769-2885164/2885165。东莞海关属下的凤岗、常平办事处也均设立了相同的咨询机构。
五、关于报关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两个进行余料结转的合同单价不同,应如何处理?
答:按转出合同料件的原进口价格申报。
2、办理余料结转时,由于转出、转入合同征免性质不同雪无法结转,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征免性质不同的不能办理余料结转手续,企业可以将该料件退港或向我关核销部门书面申请后续补税,无需出示内销批准证,经核销部门核实批准后,企业持已批准同意的申请报告在通关部门按“后续补税”(9700)办理征税手续后可自行处理。
3、进口原材料实际损耗率低于或高于合同备案损耗率时,如何处理?
答:按海关监管要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向海关备案其成品的单位耗料量,若在生产过程中,单、损耗发生变化,应在其产品出口前,向海关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产品出口后,若单、损耗发生变化,可以在核销环节申请变更,进口原材料实际损耗率低于合同备案损耗率的,按实际损耗率报核;实际损耗率高于合同备案损耗率的,应先到外经贸部门审批,核销部门下厂核实后,再向备案部门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
4、对边角料的处理,通常有哪些方法供企业选择?
答:(1)退港。可以在合同备案时,注明边角料退港处理;也可在合同核销前向海关申请退港。
(2)不愿意退港的,有回收价值的按规定补税后报核;无回收价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核销科审核同意后报核。
5、结转进料报关后出现退货,应如何向海关申报?
答:企业应在双方手册有效期内办理报关单的删单手续。
6、临保措施实施期间,进口钢材节假日可否接受报关?
答: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钢材节假日照常接受申报。
7、非鼓励类项目下进口设备是否可以视情况予以免税?
答:海关对于无法领取项目确认书的非鼓励类项目下进口设备一律征税。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