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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最新外汇政策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记 “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1-11-23 0:00:00 * 浏览: 1790
掌握最新外汇政策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记 “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
 
为了使广大会员企业更加深入了解外汇管理新形势下的最新政策措施,进一步掌握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金结汇管理、经常项目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业务知识,以及了解实际工作中常见外汇违规案例,2011年10月21日,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联合举办了“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蒋鹏飞及科长郭延中、赵颖、袁沛林、莫柏茹,我会会长朱国基,常务副会长兼财务总监(道滘分会会长)黄日荣,常务理事邓焘,理事吕璇以及230多名会员企业代表参加了是次宣讲会。会议由黄日荣常务副会长兼财务总监主持。
我会朱国基会长发表了讲话,他十分感谢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的大力支持并诚挚欢迎会员企业积极参与我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蒋鹏飞副局长在讲话中介绍了部分外汇管理政策的重点内容,并鼓励企业用好外汇管理的最新政策;主讲嘉宾郭延中、赵颖、袁沛林、莫柏茹科长分别就资本金项目管理政策、日常外汇违规、跨境人民币结算项目政策、国际收支统计项目政策进行了深入讲解,并详细解答了会员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
通过是次宣讲会,我会会员企业进一步深入学习了外汇管理的各项业务知识和最新政策,有助于会员企业在外汇管理新形势下,用好、用足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加快企业自身发展。
 
“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问题答复
问:所有企业都可以与境外签订人民币合同用人民币交易吗?人民币交易不用核销?可以出口退税吗?
答:目前跨境人民币结算已经推广至全国,所有企业都可以与境外签订人民币合同并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是,目前对出口项下实行试点企业管理,进口支付、服务贸易以及资本项下不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因此,只有试点企业可以不使用核销单并以人民币报关,这样就不需要办理核销。非试点企业出口项下收人民币,必须使用核销单报关并以外币报关,但可以收人民币,收回人民币后正常办理核销手续,也可以出口退税。
 
问:国内深加工结构(转出方)用人民币结算(付款环节),是否跟外币支付一样,需提交对方的报关单(盖有海关检验章)、合同等资料?在外口核销时,如何办理?是否需提交对方的报关单、核销单正本资料?
答:国内深加工结转人民币结算,根据人民币的汇出地不同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从国内其他企业收取人民币,这种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企业需要提交双方签订人民币结算的协议、人民币进账单、对方的进口报关单正本和IC卡办理核销。2、如果从境外汇入人民币,则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只需要提供人民币汇入的核销专用联即可办理核销。
 
问:境内企业可否向境外投资方借款?而不是通过增资或日常贸易方式收汇借入外币时,企业要做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借入外债,企业需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提款登记、外债账户开立、外债结汇核、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等相关事项。具体要求可录东莞外汇局网站查询。
 
问:转型企业已过监管设备验资,由于这部分设备进口时间久远,能不能验资?比方说2000年的设备。
答:经外经贸局批准,“三来一补”企业已解除监管设备可以出资。企业需提交报关单、解除监管报告等原件。
 
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会适用外汇142号文和外汇88号文的规定?如资金用途审核、资金用途限制的规定。
答:是。
 
问:注册资本是以港币登记的,已出资80%以上,20%未出资部分可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是汇入资本金帐户还是基本帐户。
答: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出资需经商务部批准,企业需至商务部门修改出资批文。如获批,人民币出资部分无须汇入已开立的外币资本金账户。
 
问:某企业实行差额结汇,近两年亏损了,造成进口材料不够出口额抵扣核销,有没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进口货物既不付汇也不抵扣,会导致企业在外汇局的评级被下调,情况严重的还将视同非法流入外汇。企业出现亏损的,应通过借外债等方式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而不应该随意通过贸易项下流入外汇。
 
问:宣讲会讲义中提到“将应收外汇货款截留在境外,不及时调回境内,属逃汇行为”以及“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以上两段话,可不可以理解为:如果跟境外客户签订的货款是人民币,就可以把货款存放境外。如果是,那对此款有何使用规定。
答:目前,国家允许个别企业经过外汇局批准后将应收出口货款(包括外汇或人民币)存放境外,事前经过批准的企业就可以将出口货款存放境外,而没有经过批准擅自截留境外不及时调回境内的,则属于逃汇行为。允许出口货款存放境外政策对企业的要求比较高,目前全市仅有2家企业或批准,而且存放境外的资金仅限于经常项目使用。
 
问:假如国外客户倒闭造成没法回收货款,在这种情况,企业在外汇核销无法正常运作。这种情况下,若国税局未收到信息的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做?是否一定要视同内销处理呢。
答:国外客户倒闭造成没法回收货款的,如果企业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出具的企业倒闭证明、媒体报道等),外汇局可以为企业办理核销备查手续,企业无需收汇核销。但是是否视同内销征税则需要咨询税务部门。
 
问:用外币报关出口货物,如果用人民币收汇,如何左“外汇核销”手续?与收外币有何不同吗。
答:外币报关收人民币,办理核销业务的手续与收外币一样,只是币种的改变。
 
 
右起:我会会长朱国基、东莞市外汇局副局长蒋鹏飞、我会常务副会长兼财务总监黄日荣(道滘分会会长).jpg
 
 
 
讲课嘉宾,前排右起:东莞市外汇局国际收支管理科科长莫柏茹、经常项目管理科科长袁沛林、外汇检查科科长赵颖、资本项目管理科科长郭延中.jpg
 
 
宣讲会现场.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