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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634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2-07-16 0:00:00 * 浏览: 670
最新一期(第634期)《駐粵辦通訊》已出版,主要內容包括:  


*** 通告 ***「香港商會會長交流會」(會議資料)

(一) 經貿快訊    

1.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2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於2012年6月25日發布上述《通知》,對新完成原產地標準磋商的7項香港原產商品和1項澳門原產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零關稅。

2.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12年7月1日發布上述《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等。

3.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7月6日就上述《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2012年8月5日。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一百萬元等。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

4.        巴西對進口自中國的尼龍線啟動反傾銷調查
        巴西於2012年7月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進口自中國、中國台北等國家和地區的尼龍線發起反傾銷調查。

廣東

5.        《關於減免緩徵部分企業3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物價局於2012年7月9日公布上述《通知》。主要內容包括: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涵蓋公安、國土資源、交通、地稅、質監等各部門收費項目免徵35項以及緩徵2項等。

6.        《關於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於2012年6月5日發布上述《通知》。主要內容包括:率先在廣東省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行業企業包括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儲存、運輸、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以及廣州、深圳、汕頭、韶關、佛山、中山、東莞、清遠、惠州、江門、肇慶、雲浮等12個國家和省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內涉重金屬企業等。

7.        廣東省旅遊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及《廣東省濱海旅遊發展規劃(2011-2020年)》
        廣東省政府於2012年7月6日印發上述《規劃綱要》和《發展規劃》。當中,《規劃綱要》的主要內容包括:推動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成為粵港澳旅遊服務業合作的重要載體;鼓勵和支持港澳有實力的企業到廣東省設立獨資或合作旅行社等。

8.        清遠《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地方稅務局和清遠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於2012年5月16日聯合發布上述《辦法》,於2012年6月1日實施至2012年12月31日終止。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6.5%下調為5.85%;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1%下調為0.95%等。

福建

9.        《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意見》
        福建省政府於2012年6月27日發布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省關於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產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科技發展及總部經濟的扶持政策措施同等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資項目等。

10.        《關於實施厦門市外貿進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門市商務局和厦門市財政局於2012年7月4日發布上述《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主要內容包括:對符合條件的開展一般貿易進口的廈門市非生産性進口企業及部分消費品進口企業進口大宗商品和部分消費品按規定給予獎勵等。

11.        泉州《關於市直及省部屬有關部門促進貿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政府辦公室於2012年7月1日轉發上述《通知》,在外經貿、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國稅、地稅和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服務方面提出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廣西

12.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關於公布行政審批項目下放方案的決定》
        廣西商務廳於2012年7月9日發布上述《決定》。當中指出:將商務廳承辦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審批”項目直接下放下級商務主管部門承辦;以及將商務廳實施審批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下放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等。

海南

13.        《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2年7月2日印發上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屬於第一類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不實行浮動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屬於第二類或第三類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在行業基準費率(職工工資總額的1%或1.5%)的基礎上實行費率浮動等。

(二) 經貿數據
(三) 經貿活動推介
(四) 經貿活動一覽表
(五) 其它資訊

        如欲瞭解上述內容的詳情,請點擊以下連結以閱讀《通訊》的全文:
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docs/1207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