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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1-21 0:00:00 * 浏览: 441

《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5/newsletter.html。《通訊》(號外)的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省商務廳送審稿)
公開徵求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5年1月19日就上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2月3日。主要內容包括:

(a)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審批管理。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b)        〔一口受理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准入和開業登記並聯審批,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機構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國稅)、社保登記號、公章刻制備案等事項納入企業開業登記並聯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一口受理”服務平臺,統一接收申請資料,統一送達文書;

(c)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營業期限。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以及
(d)        〔服務業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在CEPA框架下實施對港澳更深度開放,重點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暫停、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等。

《管理辦法》的詳情及反饋意見途徑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lfyjzj/201501/12344.html#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商務廳送審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商務部於2015年1月19日就上述《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2月17日。《草案徵求意見稿》共170條,分為11章,主要內容包括:

(a)        〔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定義〕  對於外國投資者,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對於外國投資,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並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b)        〔准入管理制度〕  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准入許可。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c)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因素、審查程式,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採取的措施等內容,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d)        〔信息報告制度〕  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企業對其投資經營行為,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都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報告義務;以及
(e)        〔過渡期安排〕  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在三年內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進行調整等。
《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詳情及反饋意見途徑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501/20150100871010.shtml
商務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