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0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3-14 0:00:00 * 浏览: 449
最新一期(第800期)《駐粵辦通訊》已出版,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5/newsletter.html。 主要內容包括:
通告
為在粵就讀的香港學生提供工作機會
為在粵就讀的香港學生提供工作機會
為協助在廣東省內大學就讀的香港學生於在學期間及畢業後,在廣東找尋實習和工作的機會,以充實學習經驗及抓緊在內地發展的機遇,同時為港資企業和香港經濟作出貢獻。在粵港資企業可將適合香港在粵就讀學生/畢業生的有關招聘資料,填寫《通訊》內所附表格並交予駐粵辦,透過駐粵辦轉交廣東省內大學,讓有意申請實習和職位的學生/畢業生與企業聯繫。
- ? 駐粵辦官方微信平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已於2014年12月18日啟動駐粵辦官方微信平台,目的是為進一步加強駐粵辦與商會和非官方組織、內地政府部門,以及市民的聯繫溝通。大家可透過手機更便利地接收駐粵辦資訊,包括每星期出版的《駐粵辦通訊》及最新活動等。
內地經貿快訊
綜合
1.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於2015年3月10日聯合發布上述《目錄(2015年修訂)》,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鼓勵外商投資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先進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領域;以及限制類條目從79條減少到38條,允許類項目不再保留外資股比限制等。
2.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於2015年3月13日發布上述《決定》,取消和下放包括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及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等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3. 《關於做好2015年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部於2015年3月6日發布上述《通知》。主要內容包括:2015年年底前將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清單對外公開;以及進一步清理附加在資源產品價格上徵收的各種基金和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基金等。
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3月11日發布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簡化住所登記手續,採取一站式窗口、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為創業企業工商註冊提供便利;以及發揮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帶動作用,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等。
5. 《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於2015年3月3日發布上述《通知》,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
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年2月28日發布上述《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註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等。
7. 《工商總局關於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5年3月11日發布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的,或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的,可以直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以及鼓勵、引導有櫃檯或者場地出租的商場、超市,特別是具備一定規模的傢俱、建材、家電等大型商場,攤位較多的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網絡交易平台、電視購物平台等為銷售者、服務者提供經營條件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賠償先付制度等。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9日公布上述《決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在關於侵權行為地的條款中增加了被訴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許諾銷售地的內容;對關於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的條款進行了修改;以及對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數額進行了調整等。
9. 關於修訂2012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的公告
海關總署於2015年3月11日發布上述《公告》,對內地2012年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作出調整,並發佈第一至第四期的2012版《稅則注釋》修訂本,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1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於2015年1月14日發布上述《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
11. 工信部正式批准“.商標”域名納入國家域名體系
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5年1月8日正式批復“.商標”域名註冊局,獲准在中國境內運營“.商標”頂層網域。
12. 《中國移動互聯網廣告標準》
上述《標準》於2015年3月12日正式發布,將於2015年3月15日正式執行。《標準》包括移動互聯網廣告相關的專業術語、技術要求、發佈、檢驗及其投放、監管和用戶權利保護,適用於依託互聯網媒介技術的所有廣告形式和涉及對象等。
廣東
13.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廣東省政府於2015年2月22日發布上述《決定》,取消和下放包括“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核發”、“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核”等35項行政審批項目,以及將“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此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後置審批。
14.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直部門權責清單(第二批)的決定》
廣東省政府於2015年2月13日發布上述《決定》,公布各類權責事項5,181項,包括省公安廳362項、財政廳278項、地稅局84項、工商局550項、質監局641項、安全監管局346項、食品藥品監管局97項、知識產權局77項、旅遊局57項、僑辦20項、金融辦31項等。
15.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
廣東省政府於2015年2月18日發布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對初創企業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工會費。事業單位的服務收費,以及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強制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對初創企業均按不高於物價主管部門核定標準的50%收取;以及對自主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等。
16. 《廣州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市財政局於2015年2月6日發布上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應對境外“兩反一保”(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應對境外知識產權壁壘、應對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貿易壁壘、應對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反壟斷調查等。
17. 《廣州市支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於2015年3月4日就上述《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3月18日。
18.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灣區經濟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橋頭堡的若干意見》
深圳市委、市政府於2015年3月12日發布上述《意見》,提出的總體目標包括到2020年,灣區經濟形態和佈局基本形成,在海上絲綢之路建設中的橋頭堡作用凸顯;以及到2030年,建成全球一流灣區城市,成為在海上絲綢之路中具有極強輻射力與影響力的核心城市等。
19. 《2015年深圳市企業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的公告》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於2015年1月26日發布上述《公告》,自2015年2月起執行新的繳費費率。
海南
20. 《海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公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目錄清單的通知》
海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於2015年2月13日發布上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海南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有38項(涉及小微企業有32項),免徵項目22項。
服務業
21.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於2015年1月19日發布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以及所有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22.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銀行結售匯專用人民幣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於2015年2月12日發布上述《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尚未獲准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批准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後,可以持批復文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並可根據業務需要持批復文件選擇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一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等。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銀監會於2015年3月12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4月13日。
廣東
24. 《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務院於2015年3月10日發布上述《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等。
25. 《中國保監會關於實施再保險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於2015年3月12日發布上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當中明確,所有參與在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分出公司開展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均應在再保險登記系統進行登記;並就登記管理、審核標準、登記內容、資訊披露和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26. 廣東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等五部門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局於2015年3月9日聯合轉發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具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已在廣東省辦理《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或《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且上述證書在執業有效期內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永久居民,可在廣東省範圍內多個執業地點執業等。
27. 《關於推進廣東省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於2015年2月3日發布上述《意見》,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主要內容包括:設立深圳、佛山、東莞為省級試點城市以及推動重點排污企業對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環境監測。自身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重點排污企業應委託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代其開展監測等。
28.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外債宏觀審慎管理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於2015年3月6日印發上述《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註冊地在深圳前海的非金融企業,其借用外債實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債餘額不超過其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的2 倍;以及區內企業借用的外幣外債資金,可按規定結匯使用等。
經貿數據
活動推介
- 「2015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加博會”
由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廣東省政府主辦的“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將於2015年6月17日至20日在東莞市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舉辦。詳情請參閱《通訊》活動推介內容。
-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博覽會暨第十七屆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5.18”活動/“海交會”)
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簡稱“5.18”活動或“海交會”)將於2015年5月18日至22日在福州市舉行。海交會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承辦的大型國際性招商活動,是海峽兩岸合作規模最大的經貿展覽會之一,是海峽兩岸交流和對台經貿政策先行先試的重要平台。海交會主要內容包括展覽展示、論壇及研討會和以項目對接會為載體的投資洽談。詳情請參閱《通訊》活動推介內容。
- 「第十三屆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簡稱“6.18”)
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流會(簡稱“6.18”)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科技部、住建部、工信部、環保部等單位共同主辦。“6.18”交易會以“項目-技術-資本-人才”為主題,是福建省為廣泛吸納國內外科成果與企業對接,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而搭建的平台。活動通過成果展示、項目推介、政策諮詢、資訊發佈和現場對接等方式為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投資者與企業開展項目成果對接、交易搭建平台。詳情請參閱《通訊》活動推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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