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变更成品单损耗及合同料件变更为国内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1010
关于合同变更成品单损耗及 合同料件变更为国内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近期,有关合同变更成品单损耗及合同料件变更为国内购买的咨询较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合同变更成品单损耗、合同料件变更为国内购买的一律需报外经主管部门审批。
二、已完全出口的成品一律不得变更单损耗。已有部分出口的成品,对已出口部分不能变更单损耗,对未出口部分可以变更单损耗。例如:成品1原签定为100KG,实际出口20KG,则对于已出口的20KG成品不得变更单损耗,而未出口的80KG可以另列成品2进行单损耗变更。
三、合同料件变更为国内购买的,必须在该项料件的规格栏注明“国内购买”字样,且该项料件的单、总价录入为“0"。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一条: 第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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