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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24期)-政策快讯

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2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849

 

2005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24期

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

 

一、外管局: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国债务性资金尤其是短期外债流入增长较快,境内外资机构对外借贷和贸易信贷增长已成为影响我国外债形势的主要因素。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二是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我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外债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便利银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办理手续。同时,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原则,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safe.gov.cn/News/N421.htm

    http://www.safe.gov.cn/law/law585.htm

二、港产货物明年起零关税输往内地

      2005年10月18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在香港召开,会议由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国务院港澳办周波副主任、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郭莉副主任参加了会议。内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港澳办、中央驻港联络办等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工业贸易署、香港海关、律政司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双方共同回顾了《安排》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充分肯定了《安排》对提高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双方确认了《安排》进一步扩大开放磋商的成果。廖晓淇副部长与唐英年司长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二》)。
  《<安排>补充协议二》是在2003年签署的《安排》和2004年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的成果。按照《安排》的有关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6月启动了在《安排》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通过充分交流和磋商,双方就以下开放的内容达成一致:
  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双方还同意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加强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的融合。

     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200510/20051000592397.html

三、澳产货物明年起零关税输往内地

     2005年10月21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三次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共同主持会议。
  会上,双方共同回顾了《安排》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充分肯定了《安排》对提高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双方确认了《安排》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成果。廖晓淇与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出席了签字仪式。
  《<安排>补充协议二》是在2003年签署的《安排》和2004年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澳门开放的成果。按照《安排》的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6月启动了在《安排》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通过充分交流和磋商,双方就以下开放的内容达成一致:
  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澳门的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9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双方还同意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加强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的融合。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200510/20051000616335.html

四、广东省:纺织品中标数量转受让手续简介

     根据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企业可自愿将纺织品中标出口数量通过招标办公室转让。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其下列网站公布了纺织品中标数量转受让手续简介,同时亦公布了纺织商会招标办公室的联络方式。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gddoftec.gov.cn/ggl/fz061.html

五、十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起征点16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3806729.html  

六、市外经贸局:出口商品配额投标管理(二期交费)重要通知

      参加2006年度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第一次公开招标中标的企业,须在2005年12月12日前将中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同时利用纺织品电子招标系统二期将电子交款凭证发送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财务部,招标二期软件可在以下网址下载:http://texquo.ec.com.cn/pubnews/2005_10_08/102553/1111046.jsp
   
另外,企业在使用招标二期软件之前必须申请招标二期安全证书,请企业下载附件中的“纺配二期CA证书申请表”,填写好相关资料后传真到东莞EDI分部,由广东代表处统一申领,再由东莞EDI分部发邮件到企业所报邮箱。

传真号码:2423352  咨询电话:2817852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dgboftec.gov.cn/call_board/detail.asp?ID=278

七、东莞海关通告

     接中行东莞市分行、建行东莞市分行、工商行东莞市分行的通知,东莞海关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自查自报补税”银行担保手续的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中行东莞市分行:2819888-195

     建行东莞市分行:2114824、2119910

     工商行东莞市分行:2491111

八、东莞海关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自查补税征税简要流程

     1、合同未核销的按正常料件内销征税程序办量。

     2、合同已核销的内销征税程序如下:

     (1)加工贸易企业凭东莞海关核销科自查补税小组发出的《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自查补税业务银行联系单》,自主选择中行东莞市分行、建行东莞市分行或工商行东莞市分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设立海关税费专用账户,并存入不少于《联系单》列明金额的款项。

     (2)企业凭东莞海关核销科自查补税组审定的《自查补税企业申报清单》(企业留存联)打单申报。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按“9700”申报,备注栏内填写“料件(或残次品、边角料、包装物料)自查自报补税,回执编号”,在商品规格栏内填写“首批进口日期”。

     (3)待海关审核通过后(可在海关H2000公共服务系统中查询,报关单处理状态为“审核结束”),企业自行打印出正式报关单并附《自查补税企业申报清单》到东莞海关通关科办理接单审核、打印税单等手续。银行到东莞海关通关科签收税单并做缴税处理后,再将税单第一联送东莞海关通关科办理税款核注手续,然后通关科将税单第一联发给企业,企业另复印报关单、税单第一联到东莞海关加工贸易核销科自查补税组核扣自报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