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27期)-政策快讯
2005年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27期
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
一、商务部终止对日、美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23日宣布,自即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511/20051100854054.html
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 公布直销产品范围
直销产品范围如下:
1、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2、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4、保健器材
5、小型厨具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0511/20051100815435.html
三、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
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办法: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433&InfoID=12574&SettingModuleID=1147
四、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关于修改总署2004年45号公告中部分电子手表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有关规定,经内地与香港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内地与澳门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三次高层会议同意,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关于对2005年版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予以公布的公告》(公告〔2004〕45号)中“91021100,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和“91021200,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改。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433&InfoID=13563&SettingModuleID=1147
五、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为适应加工贸易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续,海关总署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433&InfoID=13987&SettingModuleID=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