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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二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3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二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7-18 0:00:00 * 浏览: 827
2006年第二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53期
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一、东莞最低工资标准9月1日开始调高至690元/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于7月13日对外公布:从今年9月1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平均增长17.8%,其中广州职工最低月工资调为780元。这一调整是广东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类:一类780元/月,适用于广州;二类为690元,适用于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600元、四类500元、五类450元。调整后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接近或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标准水平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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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医保每年报销可增多5000元
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为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东莞市正式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高了5000元;对于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统筹基金按减少50%的比例报销。
综合医保最高可报8万元/年
    据了解,东莞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共有190万余人。据东莞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满足全市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
    据介绍,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增加5000元,凡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将由7.5万元/年调整为8万元/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将由3.5万元/年调整为4万元/年。同时,对于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将由原来的减少30%报销调整为减少50%报销。
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降20%
    据悉,另一项新的调整政策规定,对于参保人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    除三种特殊情况外,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降报30%调整为降报50%。报销比例调整后,参保人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在职的参保人最高可以报销45%,而退休的参保人最高可以报销50%。
    而三种特殊情况,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仍为降报30%。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非东莞市户籍参保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医院及其上级医院(限户籍所在省份内)住院的;二、参保人自行到广东省省会城市的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三、参保人自行到东莞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降低参保人到非定点医院看病后的报销比例,是希望参保人不要乱投医,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以节约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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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国税局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综合征管软件
为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规范税务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根据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市国税局大力推广全国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计划在9月1日正式上线。
推广应用CTAIS2.0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重要部署,也是我市国税局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系统应用后,税务信息资源将得到进一步整合利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文书管理、证件管理、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会计、稽查管理、违法违章处理等征管业务将融为一体,在软件中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的税收管理格局。
CTAIS2.0系统的推广应用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庞大工程。为此,市国税局从今年初开始积极筹备,精心组织,成立了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推广方案,全面启动CTAIS2.0系统上线工程。目前该局正紧锣密鼓、全力以赴地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抓紧数据清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开展模拟运行,加班加点强化新系统操作训练等,确保9月1日新系统的成功上线。由于软件上线前需进行新旧系统的数据转换,市国税局将从8月17日至31日停止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发票核销、代开发票等业务。在此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等不受影响。9月1日对部分纳税人开放办理征管业务,9月2日起所有业务恢复正常(9月2、3日假期照常上班)。为此,市国税局敦促广大纳税人尽量在暂停业务前办理好有关涉税事项,特别是有关8月份的发票核销和购领发票事宜要在8月16日前到国税分局征收前台办理完毕,并且可以一次购买整个月的发票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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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收紧对华出口管制
7月1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就美国商务部7月6日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澄清及新的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制度》,并提出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调整建议发表谈话。
  崇泉说,中方对美方扩大对华出口管制商品范围表示高度关注,正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并在广泛听取产业界的意见后做出评论。他说,给两国正常贸易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和附加前提条件,不符合双方企业利益,也不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崇泉表示,希望美方能抛弃“冷战”思维,从中美关系大局出发,采取建设性举措,推动双边高技术贸易发展,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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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部发布《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8月起实施
据卫生部消息,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卫生部近日发布《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定发布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该《管理办法》提出对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卫生信息技术要求;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等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管理办法》包括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卫生标准的审查、卫生标准的批准与发布、卫生标准的解释等部分。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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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h.gov.cn/news/menu_index.aspx?title=法律法规&group=flfg&ifShowSubClass=1
 
六、黄埔海关公告2006年第12号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2005年第3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泛珠三角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边角料价格参数,经研究,我关决定调整本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以下简称计税参考价格,详见附件),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2006年第3期计税参考价格表(黄埔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同时停止执行。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将以此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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