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三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9-18 0:00:00 * 浏览: 989
2006年第三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62期
2006年9月15日(星期五)
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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