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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4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10-08 0:00:00 * 浏览: 1129
2006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64期
2006年9月29日(星期五)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公告,有关规定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商务部: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商务部于2006年9月18日公布了《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执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主要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外[2006]7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为降低企业出口收汇的风险,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2006年省继续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资助。
 
有关事项如下:
1、申请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2)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交纳保费。
 
2、资助标准
按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缴保费的10%给予资助。
 
3、申请程序
(1)出口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交纳保费;
(2)出口企业填写《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实际支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交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办事处;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核实汇总后,于每个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外经贸厅复审,省外经贸厅于20个工作日内送省财政厅审定;
(4)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转拨到各有关出口企业。
 
受理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办事处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2109#
联系电话:0769-87072368、87072388、22110300
传真:0769-87072399
联系人:颜凌波、程昭明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