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0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11-02 0:00:00 * 浏览: 915
2007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09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作出了十九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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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我国的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包括:一般规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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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7年第15号
为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进口审批手续、规范海关加工贸易保税备案管理,黄埔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有关事项发出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消耗性物料,除按规定可予以加工贸易保税备案的外,一律不再纳入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帐册)管理。对不予保税备案的消耗性物料,海关将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径直照章征税进口。
(二)对于按规定可以保税备案的消耗性物料,企业应提供详实的清单,必要时应提供产品工艺流程或有关耗料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海关核定实际耗料后,可以将其列入手册管理,并纳入合同核销范围。
该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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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 2007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34条和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并自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不能视同一个月)内向海关报核,对外签订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企业未按时报核手册的,除将遭受有关行政处罚外,还将影响后续合同的顺利备案,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损失,并影响海关保税监管效能。为提高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效率,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逾期手册,东莞海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一)对于正常经营、经海关催核后仍未及时来办理核销手续的企业(海关内部作业等因素造成企业超期报核的除外),海关将暂停其开展一切进出口活动;
(二)11月1日后产生新逾期手册的,在逾期手册核销完毕后半年内,企业办理新备案手册的,须按合同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全额缴纳风险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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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 2007年第11号
东莞海关根据黄埔海关相关通知要求以及东莞海关近期工作安排,就相关事项发出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QuickPass报关单预录入系统管理,黄埔海关将于11月1日起,对QuickPass系统免检企业实行报关单预录入权限控制管理,未与志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取消其报关单预录入权限。请已递交《黄埔海关报关单预录入申请表》并接到志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通知的企业,尽快到志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未递交《黄埔海关报关单预录入申请表》的企业,请尽快向东莞海关保税监管内勤一科递交申请表,并于志诚公司通知后及时签订服务协议,以免影响通关业务正常开展。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保税备案管理,即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已经备案了消耗性物料的旧手册,企业须将未进口部分数量予以删除。
(三)为了加强对逾期手册的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起,企业在预录入时需将所有新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手册)的有效期相应顺延至当月8日、18日以及28日。如有效期是2008年5月1日的,在预录入时就将有效期顺延为2008年5月8日;如有效期是2008年5月9日的,在预录入时就将有效期顺延为2008年5月18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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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 2007年第12号
为加强管理,确保签发及打印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的严肃性、准确性,东莞海关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受理及领取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必须凭报关员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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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 2007年第13号
为加强对逾期手册的管理,东莞海关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企业申请办理2007年11月1日前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手册)有效期延期变更手续的,在预录入时应将手册有效期顺延至当月8日、18日以及28日。如有效期是2008年5月1日的,在预录入时就应将有效期顺延为2008年5月8日,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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