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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四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15期-政策快讯

2007年第四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1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12-14 0:00:00 * 浏览: 1094
2007年第四十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15期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发布,自2007年12月l日起执行。海关总署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2月l日起,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2007年12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其中,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三)《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施行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J”,例如,第一类第l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J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l项应填写为: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J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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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并就有关事项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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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7年第15号
 
近期,陆续有企业在电子化手册超过有效期后才向东莞海关申请延期,原因是系统升级后,电子化手册在有效期满后再不能办理余料结转,必须延期后才能办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超期手册延期的,应按超期合同予以处理。鉴于电子化手册是一个全新的系统,企业对此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为不影响电子化手册的推广及给企业一个缓冲期,东莞海关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电子化手册(无论是否含限制类商品)超过有效期,但仍在核销期内,因需办理余料结转问题的,海关凭外经批文办理技术性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为自企业向海关递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这10个工作日内,企业只能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不能再办理实际进出口手续。
 
(二)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在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超过有效期申请延期的,海关将按超期合同处理后,再给予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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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7年第16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管理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7]378号文)要求,11月份东莞海关已开始推广应用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管理系统,目前料件内销征税已使用该系统进行申报。自2007年12月10日起,边角料内销征税申报也将使用该系统,有关操作方法调整如下:
 
第一步—发送数据
第二步—海关预审价、预归类
第三步—生成内销征税正式联系单
第四步—录入报关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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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7年第17号
 
自黄埔海关2007年第15号公告不允许应征税进口的消耗性物料纳入加工贸易手册管理以来,部分来料加工企业反映,由外商免费提供的消耗性物料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存在需对外付汇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近日,黄埔海关下发了《黄埔海关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东莞海关现就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经贸活动中进口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可适用“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监管方式(监管代码“3339”)。鉴此,允许来料加工企业在开展来料加工过程中以“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监管方式进口由外商免费提供的消耗性物料。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不予保税备案的应征税消耗性物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监管方式申报。如申报以“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监管方式进口的,企业可凭其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中相关免费供料条款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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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粤劳社〔2007〕154号文)要求,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东莞市劳动局决定:从2008年起,东莞市的劳动合同文本采用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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