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3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5-16 0:00:00 * 浏览: 1043
2008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34期
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范围、价格的制定、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第2号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强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管理,为守法便利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环境,黄埔海关决定推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适用于东莞地区的联网监管企业和非联网监管的AA类、A类企业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
(二)对于联网监管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允许其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三)对于非联网监管的AA类及A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备案核准后,可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参照对联网管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四)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方式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材料;
2、企业的海关保证金收据或银行保函;
3、《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
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五)内销“集中申报”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1、联网监管企业无须担保;
2、对于非联网监管的AA类及A类企业,海关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
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限制类商品,无需重复缴纳。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核准其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方式: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3、企业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4、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七)企业应如实填写《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其中发货时间为货物离开工厂的时间,发货当天企业需填写发货记录。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的每月计划内销额度时,应主动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保函)金额。《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如需延期,应在原申请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到主管海关办理。
本公告自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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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8年第4号
东莞海关2008年第4号通告指出:近期,有相当部分企业在向海关报核的加工贸易合同中,实际进出口金额出现倒挂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现东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署加发(2005)73号】文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本关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5月8日后所有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在执行完毕向海关报核时,如发现合同实际进出口金额倒挂,且企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效凭证和依据的,海关将不予受理报核;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嫌疑的,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同时,对出现合同实际进出口金额倒挂的企业,在新合同备案时海关将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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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贸手册核销工作,每周定期公布到期应核销加贸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到期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工资工作于5月份正式开展。为保证参保人能及时调整年度缴费工资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10日前到有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已申请网上申报的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申报。
(二)软盘申报:有条件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携带3.5软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出申报人员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三)纸质申报:没有条件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申报缴费工资名册》纸介资料。
注意:使用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的参保单位,必须用A4纸打印缴费工资申报数据(一式两份),盖章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依法为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请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工资,瞒报、漏报缴费工资或逾期不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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