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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91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9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7-17 0:00:00 * 浏览: 978
   2009年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1期 2009年7月17日(星期五)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局综合司就相关要求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三)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2号)的规定,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表1《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同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的规定,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见附件)中。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200000000000000,56&id=4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100000000000000,49&id=4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予以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就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29&id=4   四、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为切实加强进出境快件实际监管,海关总署就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等有关问题发出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境KJ3类快件,快件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在报关单“货物名称”栏应当申报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 (二)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完税价格、税则归类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相关规定办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77931.htm   五、东莞海关关于推动卡口系统电子关锁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稳步推动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以下简称“卡口联网系统”)在东莞海关的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寮步车检场至深圳盐田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粤署业传〔2009〕179号)、《黄埔海关关于印发<黄埔海关电子关锁推广方案>的通知》(埔关监〔2009〕246号)、《监管通关处关于推动卡口系统电子关锁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埔监传〔2009〕47号)等文件的要求,东莞海关将于2009年7月16日全面启动东莞寮步车检场至深圳盐田转关线路应用电子关锁的卡口联网,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uangpu.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4/tab8194/module26142/info178024.htm   六、关于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9)18号)的规定,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东莞市外经贸局就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发出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营出口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尚未有出口的自营出口企业首次申请时可只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通过我市的外贸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口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一份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的项目必须是本市企业为实施主体,并且由本市申请企业直接支付有关费用,通过委托关联企业(包括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不纳入资助的范围(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与境外机构共同组织举办的境外展等活动除外)。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供费用支出的发票(或境外收据)及银行支出证明(盖有银行专用业务章的银行付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页)原件给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的经办人员核对,现场核对盖章后即退还给企业。 (三)企业(单位)收到资助款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四)明晰部分项目的审核原则。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boftec.gov.cn/call_board/detail.asp?ID=764 2009年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拟支持境内展,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boftec.gov.cn/call_board/download/09071401.xls 纳入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范围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简介,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dgboftec.gov.cn/call_board/download/09071402.xls   七、关于确定2009社保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形势,为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区门诊医疗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社保局确定2009社保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标准如下:住院部分按《通知》规定执行;门诊部分暂按2008社保年度标准10元/人月执行,各方分担标准不变。其他规定按照《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9〕10号)等文件执行。 今后的年度缴费按《通知》规定调整。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dgsi.dg.gov.cn/look/look1.jsp?pid=3073&g=公告栏&k=gg   八、国际政策 1、美国:对源自中国的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 美国目前对源自中国产品所采取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的一览表。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ic/americas/2009/ci3532009.html   九、近期活动介绍 1、“中美经济复苏进程的异同”主题午餐会     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与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联合举办“七月主题午餐会――中美经济复苏进程的异同”。届时特别邀请东亚银行首席经济师邓世安先生与大家分享现时中美经济复苏进程的异同。 日期:2009年7月22日(星期三) 时间:12:00-14:00 地点:广州富力君悦大酒店 三楼 宴会厅III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script/inc/eWebEditor/uploadfile/20097715455723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