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9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8-03 0:00:00 * 浏览: 610
2009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3期
2009年7月31日(星期五)
一、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就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使用管理程序等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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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明确税款保证金征收方式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情况下要求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其收取足额税款担保。
海关就有关征收担保的具体方式发出通知,具体明确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收取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放行。
(二)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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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优惠原产地证书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为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之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证书的电子数据或者证书正本复印件。
以上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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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8.19-2009.08.2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8.19-2009.08.2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7月27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近期活动介绍
1、“海关分类通关改革解析”专题讲座
为了使广大会员企业深入地了解海关分类通关改革的有关情况,企业从B类升A类的具体条件和申请程序,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具体事项,我会特邀东莞市百思维关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解析专题讲座”,由东莞市百思维关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相关专家担任此次讲座的主讲嘉宾,并解答会员企业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日期:2009年8月4日(星期二)
时间:下午2:30-5:00
地点:东莞市外经贸局十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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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专题研讨会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举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专题研讨会。届时将邀请有经验的银行代表、会计及海关专家,分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操作实务及对港资企业在税务、关务的影响。
日期:2009年8月6日(星期四)
时间:14:30-17:15
地点:厂商会大厦27字楼会议厅(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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