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27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4-05-12 0:00:00 * 浏览: 808
2014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427期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一、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下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就有关事宜,商务部发出了《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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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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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结合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安排,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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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了《关于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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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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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广东省财政厅发出了《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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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做好2013年度未收汇出口货物申报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2013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但未在2014年4月退(免)税申报期前收汇的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收取人民币),除30号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应在2014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2013年度报关出口货物未在2014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的,应在2014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各出口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如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除对有关出口货物补缴增值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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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东莞海关关于提醒办理企管相关业务的通知
根据近期我关企管业务办理情况,对以下事项做特别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的相关规定,报关员办理延续手续的,必须在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逾期提出的,报关员需注销后再重新注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的相关规定,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必须在有效期到期40日前向海关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才能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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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东莞拟每年拿出1000万助推小微企业升级
东莞市每年将拿出1000万资金,对新增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类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最高达10万元的奖励。5月8日,市政府就《东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该《细则》是我市《关于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措施,也是东莞落实“每年新增300家小微企业上规模”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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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14年5月9日东莞市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
为规范东莞市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打造公平的交易市场,东莞市供销社每天公布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各镇街废品回收商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若低于市场指导价,企业可致电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86-769-22221885咨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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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近期活动
1、会员优惠——我会委派专人免费协助您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
享受海关A类管理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有: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等。
近年,海关不断深化企业分类通关改革,给予A类、AA类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为了协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来料加工会员企业除外)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我会与东莞各海关关区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海关欢迎全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A类管理企业。根据海关要求,我会委派专人免费指导企业完成有关申请材料及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委派专人负责,集中审核,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我会开展此项服务已近两年,并成功协助了近二十家会员企业获得海关A类管理企业资格。此项服务长期接受申请,如欲了解详情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秘书处肖国林86-769-228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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