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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60期)-政策快讯

2015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60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1-05 0:00:00 * 浏览: 850
2015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460期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一、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8号 公布《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95号),发布了《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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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7号 公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发布了《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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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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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重大技术装备融资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推动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加大重大技术装备融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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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是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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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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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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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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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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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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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就此,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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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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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决定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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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现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新标准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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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2015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用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东莞检验检疫局将继续执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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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原产地证书中申请地点和签证地点变更的通知
接上级通知,为规范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原产地签证业务管理系统”将升级变更各类原产地证书中的申请地点和签证地点。变更后的各类证书的申请地点和签证地点将保持一致,分别为:ECFA证书变更为“广东”,除ECFA以外的其他证书变更为“Guangdo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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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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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2015年1月5日东莞市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
为规范东莞市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打造公平的交易市场,东莞市供销社每天公布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各镇街废品回收商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若低于市场指导价,企业可致电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86-769-22221885咨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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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近期活动
1、税务及商标法讲座
为了帮助在深港资企业掌握最新的内地税务安排,以及了解新商标法的内容及相关政策,从而探讨相关政策发展对港商带来的机遇及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将于2015年1月20日(星期二)在深圳举办上述讲座。是次驻粤办特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业界专家担任演讲嘉宾,分享最新见解和进行案例分析,并设现场答问。有关详情如下:
办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日    期: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14:30-17:30(14:00开始登记)
地    点: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3楼演播厅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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