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1-13 0:00:00 * 浏览: 252
2017年1月3日(星期五) 欢迎关注我会微信平台,获得最新政策信息。 微信号: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二维码: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乳酪(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5669吨,超过2017年5585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4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2062吨,超过2017年2017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5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2016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大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现将2016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两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7年1月10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5387吨,超过2017年14582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11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9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倾销,中国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七、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八、市政府: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九、市政府: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进东莞制造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发展,探索具有东莞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形成并巩固我市在政策创新、产业链完善、企业集聚、货源充足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发挥电子商务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以及《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市政府:东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对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提出的相关要求,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东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 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三五”期间,建立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初步建立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流域)绿色清洁生产机制;通过持续开展绿色清洁生产审核,全方位实施清洁生产,力争绿色清洁生产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造纸、电镀、纺织印染、化工、制药、制革、塑胶制品、陶瓷、五金电子、玩具制造及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石马河及茅洲河流域重点企业基本完成绿色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开展绿色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达到1500家次以上,力争累计实现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水2000万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0万吨以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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