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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6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12-04 0:00:00 * 浏览: 389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6
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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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本次降低的消费品进口关税,范围涵盖食品、保健品、药品、日化用品、衣着鞋帽、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各类消费品,共涉及187个8位税号,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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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到2035年,工业互联网全面深度应用并在优势行业形成创新引领能力,重点领域实现国际领先。《意见》确立了夯实网络基础、打造平台体系、加强产业支撑等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同时部署了“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等7项重点工程。《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制定工业互联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保护相关规则;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扩大市场主体平等进入范围;探索采用首购、订购优惠等支持方式,促进工业互联网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化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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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根据《公告》,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公告》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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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商务部: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根据《通知》,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通知》规定,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及时足额缴存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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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国人大: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地方包括:1、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修改为:“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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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国人大: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法》修改地方包括: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2、第三款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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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规定》提出,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根据《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规定》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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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监督检查和附则共4章19条。《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办法》提出,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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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标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在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如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也可以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标准制定应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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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计划》明确了智能机器人、智能汽车、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新材料、制造业智能化、重大技术装备等重点领域,同时确立了“优化完善激励政策”等4项政策措施。《计划》要求,利用贷款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行动计划实施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行动计划实施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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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贸易、对外金融合作为重点,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信用记录建设。《意见》要求加强四大主体信用记录建设。其中,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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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备忘录》提出“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等5类39条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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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食药监总局:修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的修改地方: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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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食药监总局:修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修改地方: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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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省国税:关于推广上线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一键申报”功能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升级功能。“一键申报”功能能够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数据自动获取和报表自动生成,一方面精减申报表的填报栏次,另一方面大幅缩减纳税申报准备时间,提升办税效率。2、升级时间。2017年12月20日至明年1月15日前,在东莞进行上线,其余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月申报期,请使用升级后的新系统进行申报。3、升级方式。纳税人连接互联网,打开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在线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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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港珠澳大桥口岸商务车指标将适当增加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1、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该局将适当增加港珠澳大桥口岸商务车辆指标网上预约数量,申请人需于2017年12月1日14时后,登陆该局政务服务网,凭审核通过的流水号预约,并根据预约时间前往该局窗口办理。2、申请人自行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平台,核实清楚企业纳税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在受理时清晰提供并预留保持畅通的联络方式。受理后,该局将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平台核查企业纳税信息,如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或无法联系的,三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提供正确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进行核查的,该局将予以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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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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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决定》的修改地方共4处,其中:1、第十三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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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商务局:关于2017年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需补充资料的通知
《通知》指出,有关申报企业如申报项目存在欠缺资料、未盖公章等问题,需于2017年12月10日前按要求补充资料(一式二份,需加盖公章并写上“资料编号”栏的号码)提交到东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逾期未交将视同资料不齐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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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有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通知》指出,东莞市商务局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坚定企业开拓市场信心,提高参展积极性,决定对《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二章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中关于企业境外自行参展和境外自行组团参展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1、关于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览会的申报材料;2、关于支持企业自行组团参加境外贸易展览会的申报材料,执行时间为11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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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市环保局:关于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相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东莞市环保局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确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符合“四不”条件,对企业在清洁生产实施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等情形的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包括: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3、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会签及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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