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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9月18日出版《驻粤经贸办通讯》(号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驻粤办9月18日出版《驻粤经贸办通讯》(号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9-18 0:00:00 * 浏览: 1009
驻粤办9月18日出版《驻粤经贸办通讯》(号外)
 
内容如下(网址:http://www.gdeto.gov.hk/chi/letter/index.htm)。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4日发布上述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详见通知附件。
 
        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此外,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有关通知全文,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609/20060903167918.html

  广东、福建、江西、广西及海南省的纺织品企业,可参阅以下网站,以获得更多有关纺织品的信息:
  1.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http://www.gddoftec.gov.cn/ggl/index.asp?dt=213
  2.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http://www.gzboftec.gov.cn/
  3.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http://www.szbti.gov.cn/
  4.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http://www.fiet.gov.cn/
  5.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http://www.jxdoftec.gov.cn/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http://www.gxdoftec.gov.cn/
  7. 海南省商务厅http://www.dofcom.gov.cn/

        由于以上内容对有关的香港纺织企业会有直接影响,请有关企业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