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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期)《駐粵經貿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303期)《駐粵經貿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4-09 0:00:00 * 浏览: 1144
 駐粵經貿辦於4月5日出版了(第303期)《駐粵經貿辦通訊》(號外),內容如下(網址:http://www.gdeto.gov.hk/chi/letter/index.htm)。
 
《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加工貿易稅收政策

 
本辦曾於2006年11月6、8及17日報導《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相關內容。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於2007年4月5日發布了《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自2007年 4月26日起執行。當中指出:
 
一、國家已公布的禁止進出口商品同樣適用於加工貿易方式;
 
二、該公告中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並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爲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
 
三、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新增補商品到期無法出口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徵收緩稅利息;
 
四、該公告也適用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該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除該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爲種植、養殖等出口産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開展加工貿易,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於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
 
六、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産、出口仿真槍支;以及
 
七、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2005年第105號公告、2006年第63號公告、第82號公告所列商品目錄停止執行,以該公告爲准,其他規定繼續有效。
 
本辦呼籲企業仔細閲讀上述公告。如對新政策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透過所屬商會向本辦反映。有關公告全文及《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請參閲以下網址:
 

     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公告2007年第17號 公布《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