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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办7月24日出版《驻粤经贸办通讯》(号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驻粤办7月24日出版《驻粤经贸办通讯》(号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7-25 0:00:00 * 浏览: 983
 駐粵經貿辦於7月24日出版了《駐粵經貿辦通訊》(號外),內容如下(網址:http://www.gdeto.gov.hk/chi/letter/index.htm)。
 
加工貿易特別消息
 
《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
 
 
商務部、海關總署於7月23日發布了2007年第44號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執行。當中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製品、紡織紗線、布匹、家具等勞動密集型産業,共計1,853個十位商品稅號。同時,公告就如下事項作出公布:
 
 
a) 關於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
  • 對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管理,即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在合同備案時,須繳納台賬保證金;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加工成品出口並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後,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 企業按照海關管理類別繳納台賬保證金。A類和B類企業繳納50%的保證金,C類企業繳納按全部保稅進口料件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100%計徵保證金;
  • 經營企業及其加工企業同時屬中西部地區的,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A類和 B類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空轉”管理,C類企業實行台賬100%實轉管理;
 
b) 企業在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時,除對限制類商品在申請資料中予以標注外,還需申請限制類商品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相關情況;
 
 
c) 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過渡管理措施如下:
  • 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持齊全的材料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以合同爲單元管理的,仍按原規定管理;以企業爲單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 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但未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自動失效。企業須向商務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d) 對2007年7月23 日前未獲得外貿權的東部地區(包括福建省和廣東省等)企業,不予受理其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申請。但此前已承接過加工貿易委託加工業務、且不具有外貿權的東部地區生産企業,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型爲具有外貿權的企業,以及因企業改制、重組而發生更名但股權和法人代表未發生變化的企業,不受此條規定限制;以及

 
e) 該公告不適用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在國內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和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本辦呼籲企業仔細閲讀上述公告。如對新政策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透過所屬商會向本辦反映。有關公告全文及《新增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請參閲以下網址: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4號 公布《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

2.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i/200707/20070704916703.html
           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新一批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

3.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i/200707/20070704916710.html
           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加工貿易升級——魏建國就加工貿易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