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粵辦12月3日出版《駐粵經貿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解讀
本辦曾多次報導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網址: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68169&pdmc=1503)(簡稱《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該法已於2007年6月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就用人單位和職工較爲關心的熱點問題,對《勞動合同法》作出了解讀(網址:http://www.gd.lss.gov.cn/gdlss/news/shrd/t20071113_41808.htm),主要内容包括:
關於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二條)。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中,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並規定符合七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裁減人員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但是,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發辦法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關於《勞動合同法》過渡性規定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作了過渡性的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急於解除或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據悉,《勞動合同法》相關實施細則將於今年年底公布。鑒於該法影響廣泛,本辦呼籲在內地經營的港商及就業港人關注《勞動合同法》的推行,加深對該法例的了解。駐粵辦亦會繼續關注實施細則的公布,並作出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