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1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3年 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上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下一条: 东莞海关对外通关时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