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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对2003年第36号公告修正的通知
2004.01.02
各镇区外经办、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 签章表》正本及出口合同到海关申请出口报关,否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现根据省外经贸厅通知,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对36号公告进行修正,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36种商品不实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继续执行原有规定。请各镇区外经办迅速通知相关企业。
东莞市外经贸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