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海关2004年第6号通告-政策快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海关
通 告
2004年 笫6号
各加工贸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在申报时如何填制相关单证表格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企业知悉。
特此通告。
附件:结转企业填表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海关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结转企业填表须知
一、《申请表》的填写
(一)《申请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海关留存,第三、四联转入、转出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申请表》和《登记表》由海关统一印制;
(二)“申请表编号栏”由转出地海关填写;
(三)“ 海关”栏填写转出地主管海关;
(四)填表前,结转双方企业应事先互相沟通,确保双方《手册》的商品编号一致;
(五)如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应在“单位”栏中填写(手册)备案的对应折算关系。
二、《登记表》的填写
(一)转入、转出企业在各自《登记表)中分别填写收发货情况,并在“企业签章栏”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二)结转双方企业报关前应互相沟通,确认报关数量与实际收发货数量及登记数量一致;
(三)企业报关时出具有关《申请表》和《登记表》;
(四)《登记表》不够填写的可续表,并加盖骑缝章及注明页数。
三、《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填写
(一)“收发货单编号”栏由企业按顺序自行编制;
(二)“发货人盖章”和“收货人盖章”栏,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三)在《结转货物收发货单》下方空白处,企业可根据各自需要增加其他栏目。《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由企业按海关规定自行印制,格式为A4纸;
(四)海关核查结转情况时,企业应提供有关《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按海关规定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