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海关通告 2004年第16号-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海关
通 告
2004年 第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环节工作的管理,我关决定自2004年6月21日起,对核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及《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的时间调整为从合同报核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海关(章)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上一条: 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就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处理问题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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