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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就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处理问题发布公告-政策快讯

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就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处理问题发布公告-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764

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就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处理问题发布公告

相关企业在710日前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可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和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加工贸易逾期手册积案,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继续发展,近日,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就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处理问题发布了2004年第1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署加发[2004]186号)。根据19号公告和186号通知的精神,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海关办理逾期手册核销手续的,海关将免以处罚或从轻处理。公告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在公告施行之日(2004年6月10日)前,因企业已破产、解散、倒闭等产生的逾期手册,有关企业或当事人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主动向海关提供法院、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对公告施行之日后宣布破产、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的,有关企业或当事人应及时向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不予核销。

二、对于确已认定是“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产生的逾期手册,海关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手册核销。

三、对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其他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理而产生的逾期手册,若已经结案、保税货物已作处理的,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海关会同商务部门向有关办案部门核实后办理核销手续;对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海关凭办案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

四、对因无法提供内销批件和内销进口许可证件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交商务部门的内销批件和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后,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若企业无法在限期内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待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若企业提出放弃有关保税货物的,海关按规定受理,并凭企业申请放弃的有关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对企业放弃的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买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五、对因企业改制产生的逾期手册,改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继续履行原企业义务,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手册报核手续。对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暂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六、对因无电子底帐、核销单证不全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供其它有关单证,海关核查确已出口、无违法违规情事的,凭企业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予以核销。

七、上述逾期手册已向海关交缴保证金的,有关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手册核销手续的同时,申请退还保证金,如确有余额的,海关予以退还;如保证金不足抵税、罚款的,有关企业应尽快补缴;对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暂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由于按上述公告和通知的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的时间截止至7月10日,故请相关企业抓住此机遇,尽快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以便丢掉历史包袱,轻装前进,谋求更大的发展。企业需了解有关详情,可询省内各海关或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