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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3-09-03 0:00:00 * 浏览: 489

 

《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了,內容如下: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index.htm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於2013829日簽署《CEPA補充協議十》,自201411日起實施。《CEPA補充協議十》涵蓋73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其中包括28個服務領域的65項開放措施,以及8項加強兩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CEPA補充協議十》的主要內容包括:

服務貿易 


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在CEPA及之前的補充協議下已經局部對香港開放,《補充協議十》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條件;此外,並新增複製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累計至《補充協議十》,在CEPA下共有403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

此外,在多個領域,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以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合同服務提供者」須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其僱主是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

金融合作 


內地同意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並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貿易投資便利化 


內地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適用於廣東省的先行先試服務貿易開放措施 

CEPA補充協議十》中共有9 (涵蓋7個服務貿易領域) 適用於廣東省的先行先試服務貿易措施(注1),具體包括:

(a) 法律 (1):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b) 技術檢驗和分析 (1):在廣東省內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c) 人員提供與安排 (1):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d) 電信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港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e) 社會服務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f) 海運 (3):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將廣東省內至香港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香港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香港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

(g) 公路運輸 (1):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道路貨運和機動車維修業的立項環節,按照國家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適用於福建省的服務貿易開放措施 

另有2項只適用於福建省的服務貿易開放措施,包括:

公路運輸 (2):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港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有關上述CEPA《補充協議十》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頁:

1.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1.html
香港特區政府工業貿易署關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的網頁
2.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files/sa10_main_c.pdf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3.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files/sa10_annex_c.pdf
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
4.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files/summary2013_note_tc.pdf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13年度進一步開放措施
 
(注1)        另有一項同時適用於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的證券服務開放措施: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