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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3-09-06 0:00:00 * 浏览: 473

《駐粵辦通訊》(號外),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index.htm

內地經貿快訊 

關於《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於2013829日就上述《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396日。主要修正包括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主要內容包括: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第六條);

 (b) 註冊會計師可以辦理的業務增加資信調查、業績評價;開展稅務鑒證並出具相關的涉稅報告;開展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管理、並購重組、投融資決策諮詢服務;政府購買的專業服務第八條);

 (c) 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夥人的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夥人人數不得低於合夥人總數的51%;應在合夥協議中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並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採用何種表決方式,合夥人中內地居民的累計表決權不得低於51%;首席合夥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者,應當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並由內地居民擔任第十六條);以及

(d)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前海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成為合夥人前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業懲戒;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後,最近5年連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成為合夥人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內地財政部門或者香港會計師公會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該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等(第十八條)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szfb.gov.cn/qt/tzgg/201309/t20130902_2208334_11965.htm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徵求<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修訂草案)>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