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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4-12-02 0:00:00 * 浏览: 479

 (2014年12月1日)出版了《駐粵辦通訊》(號外),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4/newsletter.html
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環境保護部於2014年11月27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4年12月5日。主要內容包括:

(a)        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並載明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廢氣或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排污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或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等;

(c)        建設項目所在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應當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不得超過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廢氣量核定的結果。排污單位的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常工況下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 倍;以及
 

(d)        《辦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排污單位取得的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但不得延續。需要變更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等。

此外,還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的許可條件、受理流程、審核流程、持證排污單位的義務、分階段實施計劃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要監管措施等內容。《徵求意見稿》的詳情及反饋意見途徑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mep.gov.cn/zhxx/zjyj/201411/t20141127_292080.htm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徵集意見
 


《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
《關於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1月25日發布上述《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車用含鉛汽油和酒精的消費稅、以及取消汽車輪胎稅目,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 財政部則於2014年11月25日發布《關於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區停止在成品油批發、銷售環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1月28日發布《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4元/升,自2014年11月29日起執行。

上述《通知》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1.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1/t20141128_1161150.html

《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
2.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1/t20141128_1161158.html

《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94號)
3.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1/t20141128_1161154.html

《關於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