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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10-14 0:00:00 * 浏览: 630
最新一期《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5/newsletter.html。  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廣州南沙開發區金融工作局於2015年10月10日就上述《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10月19日。主要內容包括:

(a) 促進融資租賃業成為新區特色金融主導產業。到2017 年底,形成千億級的融資租賃產業集聚區,培育3-5 家以上註冊資本超過30億元的融資租賃龍頭企業,設立200 家以上融資租賃企業,南沙新區發展成為華南地區最大的融資租賃集聚地;

(b) 對新引進及增資規模達到2 億人民幣(或等額貨幣)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視同入區的總部型企業,根據南沙新區的總部經濟政策,在企業落戶、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辦公用房、人才等方面給予相應扶持;

(c) 推進設立南沙新區融資租賃產業發展基金。通過對區內融資租賃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入區的企業改善資本金條件,提高資本運作能力;以及

(d) 支持在南沙設立內、外資商業保理公司,為租賃企業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對當年新上市的融資租賃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 萬的獎勵等。

有關《意見》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zns.gov.cn/zmhd/myzj1/201510/P020151010611776314308.pdf
《廣州南沙新區關於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5年10月10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10月31日。當中主要內容包括:

(a) 自貿試驗區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b) 自貿試驗區規劃建設粵港澳創新產業基地和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區,促進粵港澳服務要素便捷流動,推進粵港澳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逐步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服務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制度。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

(c) 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自貿試驗區應積極探索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與港澳地區跨境人民幣業務;

(d) 自貿試驗區應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粵港澳三地銀行業開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擬從事支付服務的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政策導向以及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依法從事協力廠商支付業務。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銀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

(e) 自貿試驗區應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地區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合作開展跨境擔保業務;以及

(f) 自貿試驗區應積極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自貿試驗區應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搆,並適用與內資保險機構相同或相近的監管法規等。

有關《徵求意見稿》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lfyjzj/201510/12976.html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