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关于启用<<价格磋商通知书>>的公告-政策快讯
黄埔海关关于启用《价格磋商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价格磋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价格磋商程序的顺利进行,现就启用《价格磋商通知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在决定对进口货物估价时,若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即时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将制发《价格磋商通知书》(详见附件),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价格磋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前来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如果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该《通知书》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前来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将依法对进口货物实施估价。
上述规定自2005年4月5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1
价 格 磋 商 通 知 书
编号:
: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报关单号 ),因有下列原因:
[ ] 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
[ ] 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 ] 海关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或者怀疑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并经价格质疑程序后,仍有理由怀疑.
海关决定对上述货物实施估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与贵公司进行价格磋商。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关(处)进一步沟通情况,若逾期不来,海关将视贵公司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届时海关将依法按规定实施估价。
关(处)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经营单位留存
价 格 磋 商 通 知 书
编号:
: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报关单号 ),因有下列原因:
[ ] 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
[ ] 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 ] 海关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或者怀疑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并经价格质疑程序后,仍有理由怀疑.
海关决定对上述货物实施估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与贵公司进行价格磋商。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关(处)进一步沟通情况,若逾期不来,海关将视贵公司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届时海关将依法按规定实施估价。
关(处)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联,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