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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950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950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4-10 0:00:00 * 浏览: 772
最新一期(第950期)《駐粵辦通訊》(《通訊》)已出版,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7/newsletter.html。 主要內容包括:   
  
            
通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為有需要的在內地香港居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關內地法律的初步意見,以協助他們處理遇到的問題。惟本服務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處理個別案件。

於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這項服務由設於廣州、深圳、東莞及中山的‘香港工會聯合會內地諮詢服務中心’承辦執行。

在內地香港居民可於以下辦公時間內致電『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諮詢在內地遇到的法律問題或預約與當值內地律師見面。

熱線諮詢服務時間(內地公衆假期除外):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律師當值時間(敬請預約,內地公衆假期除外):
週二:下午2時至下午6時
週五:下午2時至下午6時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

廣州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8620) 8337 5338
傳真:(8620) 8318 4609
電郵:
gzcenter@ftu.org.hk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233-235號千樹盤福大廈201室

深圳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86755) 8225 1818
傳真:(86755) 8222 8528
電郵:
szcenter@ftu.org.hk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2001號鴻昌廣場51樓

東莞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86769) 2223 1001
傳真:(86769) 2223 0380
電郵:
dgcenter@ftu.org.hk
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高第街1號市民廣場北樓莞城美術館5樓

中山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86760) 8880 7882
傳真:(86760) 8575 1385
電郵:
zscenter@ftu.org.hk
地址:中山市石岐區民生路38號民生辦公區8樓806-807室 


         
內地經貿快訊         
          

綜合

1.
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7年4月6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14日。

2.
《關於停徵藥品保護費、認證費和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的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3月31日發布上述《公告》。當中明確,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徵藥品保護費、認證費、檢驗費(不含委託檢驗費)和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

3.
《關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若干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3月28日發布上述《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包括:追溯信息內容包括:生產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銷售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餐飲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記錄的運輸、貯存、交接環節等基本信息等。

4.
《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3月28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1日。

5.
《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3月21日發布上述《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重點在電商、電信、金融、快遞、公用事業等有特殊需求的納稅人中推行使用電子發票等。

6.
《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2017年本低碳部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7年3月17日發布上述《目錄》。當中涵蓋非化石能源、燃料及原材料替代、工藝過程等非二氧化碳減排、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碳匯等領域,共27項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等。

7.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多個部門於2017年3月21日聯合發布上述《意見》。主要內容包括:要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解決機制,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預防,引導支持用人單位與職工通過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等。

8.
《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
國務院辦公室於2017年3月18日轉發上述《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針列明保障措施,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支持政策、創新體制機制和動員社會參與。其中,在完善支持政策方面,提出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等。

9.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3月17日發布上述《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發現企業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會對企業進行風險提示,鼓勵企業自行調整。企業自行調整補稅的,在兩種情形下稅務機關仍可以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包括:企業自行調整補稅不到位的;以及企業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等。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7日公布上述《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主要內容包括:適用於內地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雙方相互委託提取證據,須通過各自指定的聯絡機關進行。其中,內地指定各高級人民法院為聯絡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為聯絡機關等。 

       
11.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涉稅信息採集共用事項的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於2017年3月31日聯合公布上述《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國地稅涉稅信息採集共用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財務制度報備和納稅申報及財務報表報送等方面等。

12.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的程序細則》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3月27日印發上述《細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主要內容包括:細則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等。

1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全面實施名稱登記業務自主申報的通告》
廣州市工商和行政管理局於2017年3月29日發布上述《通告》,自2017年3月3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名稱登記業務自主申報。當中明確:申請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企業名稱,適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辦理,但以下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的名稱除外: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及不含行政區劃的等。

14.
《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
珠海市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3月18日通過上述《規則》,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包括: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之間的臨時仲裁案件。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臨時仲裁意思表示的,不視為臨時仲裁,不適用本規則。其他當事人依據雙方約定的解決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可以採用臨時仲裁方式的。依照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條約和國內法而提起的一國與他國國民間的投資爭端仲裁等。

15.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江門市外事僑務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於激勵創新型人才促進產業發展和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獎勵暫行辦法》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江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於2017年3月20日聯合印發上述《暫行辦法》,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內容包括:對當年度新型人才促進產業發展獎勵的申請,經專家根據申請人推動我市現代產業體系發展成效及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評審,按得分高低評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以及對符合規定條件且通過審核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可獲得20萬元的獎勵等。

16.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財政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試行細則》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和江門市財政局於2017年3月20日聯合印發上述《試行細則》,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內容包括:細則所指的高新技術企業,指在江門市註冊,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等。

17.
《肇慶市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肇慶市政府於2017年2月28日印發上述《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1年。主要內容包括:辦法適用於投資項目所涉及市級許可權內的審批及委託仲介機構服務有關事項。辦法所指的投資項目審批包括審核、審查、評審、核准、備案事項等。

福建

18.
《福州實施六項出入境新措施》
福州市人社局和福州市公安局於2017年3月31日聯合發布上述《措施》,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外國來福州工作只需辦理一種證件;對申請永久居留的自貿區外籍高層次人才,自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上報福建省公安廳審核;市政府邀請的商貿交流團外籍人員、特聘的外籍人才可在口岸辦理簽證入境等。

廣西

19.
2017年廣西市場運行和消費促進工作要點》
廣西區商務廳於2017年3月24日印發上述《工作要點》,主要內容包括:邀請大型商超、連鎖企業來桂實地考察,建立直購直銷合作;力爭在香港設立廣西特產行銷全國展銷中心,積極拓展香港市場,鼓勵支持企業走向海外市場等。

海南

20.
《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
海南省政府於2017年3月15日印發上述《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等。

雲南

21.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雲南省2016年本)》
雲南省政府於2017年3月21日印發上述《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當中明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等。

製造業

22.
《高污染燃料目錄》
環境保護部於2017年3月28日發布上述《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當中明確,《目錄》將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的燃料組合分為三類,Ⅰ類的管控程度一般,Ⅱ類較嚴,類最為嚴格。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區管理中,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對於石油焦、油葉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於其直接燃燒後對城市大氣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目錄中的Ⅰ類、Ⅱ類和類均將其納入管控範圍;以及將煤炭及其製品劃分為嚴格程度不同的三類進行管控等。

廣東

23.
《東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東莞市政府於2017年3月23日發布上述《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重點摸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園區、港口、碼頭和城鎮燃氣的使用等各環節、各領域的風險點危險源,建立相應的危險化學品風險點危險來源資料庫等。

服務業

24.
《關於便利銀行開展貿易單證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7年4月4日發布上述《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當中明確,辦理單筆等值10萬美元(不含)以上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除外),銀行在按現行規定審核相關交易單證的基礎上,原則上應通過系統的“報關信息核驗”模塊,對相應進口報關電子信息辦理核驗手續;銀行能確認企業對外付匯業務真實合法的,可不辦理核驗手續。辦理單筆等值10萬美元以下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銀行可自主決定是否通過系統對相應進口報關電子信息辦理核驗手續。同時,明確核驗手續的辦理方式、在系統中對企業加註相應標識和補辦核驗手續的情形、數據安全保障、核查檢查和處罰等內容等。

25.
《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3月28日發布上述《規範》。當中明確,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中農獸藥殘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劑、污染物質等定性快速檢測方法及相關產品的技術評價;同時明確評價指標、方法、步驟、結果及報告出具等內容等。

26.
《網絡醫療器械經營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3月27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14日。

廣東

27.
《廣東省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實施方案》
廣東省政府於2017年3月17日印發上述《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支持商業設施富餘地區的企業利用資本、品牌和技術優勢,由珠三角地區向粵東西北地方轉移。支持商務、交通運輸、供銷、郵政、新聞出版等領域龍頭企業向農村延伸經營服務網絡,鼓勵發展一批集商品銷售、物流配送、生活服務於一體的鄉鎮商貿中心等。

28.
《深圳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1日發布上述《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主要內容包括:教育、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校車審查信息系統,方便申請人提交校車許可申請材料,及時共享、通報校車管理信息等。

福建

29.
《關於加快福建省交通運輸發展合作協定》
福建省交通運輸部與福建省政府近日簽署上述《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加快福廈高鐵等對接長三角、珠三角的沿海鐵路通道建設,到2020年全省普通國省道中二級及以上公路比重達80%等。

雲南

30.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的實施意見》
雲南省政府於2017年3月23日發布上述《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引導擔保、金融機構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支持設立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和擔保基金,積極發展扶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