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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4期)《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1054期)《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香港驻粤办 * 作者: 东莞外商协会 * 发表时间: 2018-09-13 11:55:09 * 浏览: 665
(第1054期)《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刊,

內地經貿快訊



廣東省政府於2018910日發佈上述《政策措施(修訂版)》,即實體經濟新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降低企業稅收負擔。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將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降低到法定稅率最低水平。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確定。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退還。2018-2022年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廣東再投資項目,由省市給予獎勵等;

(二)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屬於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製造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長年限為50年,根據企業意願,對有彈性用地出讓需求的工業企業實行彈性年期出讓供地等;
(三)降低企業社會保險成本。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4%的按14%執行;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標準等;

(四)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繼續降低全省一般工商業電價,清理和降低電網環節收費,企業用戶接電時間壓減至80天以內,規劃施工報建時間壓減至30天以內等;
(五)降低企業運輸成本。省屬國有交通運輸企業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使用粵通卡支付通行費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試行通行費八五折優惠。推動市屬高速公路路段試行貨車通行費八五折優惠等;
(六)降低企業融資成本。2020年前省財政對在境內申請上市的民營企業,仲介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資金不超過300萬元等;
(七)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企業開辦時間減至5個工作日,工業投資項目核准辦結時限減至10個工作日,工業投資項目備案辦結時限減至3個工作日。實現政府部門各類審批信息共享共用等;
(八)支持工業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利用率。適時擴大解決重點製造業企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試點城市範圍,加快完善相關用地手續等;
(九)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2020年前省財政對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的萬億級製造業新興支柱產業培育予以重點支持等;以及
(十)加大重大產業項目支持力度。對符合廣東省產業政策、投資額50億元以上重大製造業項目,實行省直部門專員服務制,全程負責跟蹤服務項目落地和建設。投資20億元以上、符合條件、完成供地手續重大產業項目,省全額獎勵用地指標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廣東省人大於201895日就上述《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912日。主要內容包括:

(a) 廣東省將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省市縣三級政府分別制定不同措施,控制煤炭消費總量;

(b) 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區域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或者企業燃煤燃油自備電站,並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c)規定地級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對高排放車,採取限制行駛區域、時間或者車型等排氣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以及

(d) 在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能清晰顯示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的視頻監控設備;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線上監測系統。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rd.gd.cn/xwdt/201809/t20180905_166066.html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廣東省人大於201895日就上述《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912日。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

(a)  建設項目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b)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c)防護距離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要求。已建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學校、醫院、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目標;

(d)  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污染控制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固體廢物分類、貯存、利用或者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提供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者處置;
(e)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以及

(f)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rd.gd.cn/xwdt/201809/t20180905_166066.html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897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917日。主要內容包括:

(a)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b)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c)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不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d)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不低於5%,不高於12%。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e)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當月工作時間不足15天的,離職當月不需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時間為15天(含)以上的,單位仍需為職工繳存離職當月全月的住房公積金;

(f)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以及

(g)在廣州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的,可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z.gov.cn/gzgov/gsgg/201809/08e8077c7b774f62a07c1f750ed28531.shtml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公開徵求對《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