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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9期)《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1069期)《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香港驻粤办 * 作者: 东莞外商协会 * 发表时间: 2018-10-26 17:18:27 * 浏览: 669

(第1069期)《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

內地經貿快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10月25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1月25日。當中規定了適用範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待遇享受、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領取待遇資格認證、財政補助、爭議救濟、雙重參保、政策銜接和規範、監督檢查、以及有效證件等。主要內容包括:

(a)  適用範圍
  • 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b)  發放社會保障卡
  • 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c)  待遇享受
  •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照居住地的相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d)  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
  • 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 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
(e)  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跨統籌地區流動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跨統籌區流動就業,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由其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負責歸集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辦理。

(f)  雙重參保事宜
  • 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以及

(g)  監督檢查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港澳台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招用的港澳台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1810/t20181025_303522.html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10月15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30日前。主要內容包括:

(a)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必須按規定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錶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第1.5條);

(b)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深圳市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並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等信息向所屬行業領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備;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將有關信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報備(第1.7條);以及

(c)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按深圳市相關規定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1.11條)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fzb.sz.gov.cn/ztzl/gfxwj/yjzj/201810/t20181015_14284869.htm
《深圳市安全監管局關於公開徵求<深圳市首批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深圳海關於2018年10月11日發佈上述《公告》。主要內容包括:

(a) 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境外之間進出境備案清單的隨附單證,例如合同、發票、提單、裝箱清單等,企業在申報時可以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需要上述單證的,企業再向海關提交;以及

(b) 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報關單的隨附單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5號的規定執行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511686/511688/511689/2038746/index.html
《深圳海關關於簡化無紙通關隨附單證有關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2號)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於2018年9月30日印發上述《標準》。主要內容包括:

(a)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將食品安全相應級別的公示牌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b) 除食用農產品個體攤販、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外,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內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c)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要求留樣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以及

(d)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並形成書面記錄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szmqs.gov.cn/xxgk/zcwj/zh/201810/t20181019_14308650.htm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關於印發<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的通知》(深市質[2018]4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