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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35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3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990

2006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35期

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一、国家工商总局新规定:企业不年检最高罚10万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日期由以往的1月1日开始改为从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其中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办法》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saic.gov.cn/ggl/zwgg_detail.asp?newsid=362

二、财政部: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将“新中老有别”

      财政部养老保障处负责人说,按照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改革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将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

     这位负责人说,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后新的计发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参保缴费“多缴就能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
  先看“新人”。《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再说“中人”。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
  最后看“老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规定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mof.gov.cn/news/20060301_2119_12892.htm  

三、有关部门出台反垃圾邮件新措施

     作为“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的首项工作,信息产业部向社会公布了反垃圾邮件举报方式,工商部门也将在市场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www.anti-spam.cn)、公布举报电话010-12321和举报邮箱abuse@anti-spam.cn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anti-spam.cn/ShowArticle.php?id=2502

四、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征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站:

     http://www.molss.gov.cn/gb/ywzn/2006-02/28/content_1082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