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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8-29 0:00:00 * 浏览: 1078
 2006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59期
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
 
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了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办法明确规定: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提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商务部设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8月18日,“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在京成立。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副部长高虎城、姜增伟、易小准、部长助理傅自应以及来自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法制办、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商协会、企业代表、专家律师等共200人出席了成立仪式。
 
薄熙来为“投诉服务中心”揭牌,并宣布12335投诉服务热线和中心网站(12335.mofcom.gov.cn)正式开通。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暂设投诉接待部、投诉受理部和综合部,向服务请求人免费提供公共政策信息、法律咨询指导和受理投诉三类服务。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通知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1.71%
1.8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14%
4.14%
五年以上
4.59%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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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地与香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新安排”)。
 
新安排涵盖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如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以及间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把一九九八年双方就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原安排”)扩大,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均不会被双重征税。
 
根据新安排:
  
香港居民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现时的20%减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的话,预提税税率上限更会由现时的10%减至5%。宽减将鼓励更多香港居民及外来资金经香港投资内地。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现时的20%及10%一律减至7%。这不但令香港投资者受惠,更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也由现时的20%及10%一律减至7%,有助促进香港和内地在工业、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创意发展。
 
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于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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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6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关于2006年5月18日在驻凤岗办事处正式启动了加工贸易监管格局调整试点工作,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应企业要求,我关决定,从2006年8月18日起,将东莞市清溪镇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注册、年审、合同备案、余料结转、核销以及减免税审批业务从东莞海关调整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现就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新、旧合同管理问题
(一)自8月18日起,清溪镇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由驻凤岗办事处办理,东莞海关将不再受理其新合同(即8月18日后审批的合同,下同)的备案业务。
(二)清溪镇企业8月18日前已经在东莞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以下简称“旧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完毕,由东莞海关负责办理其变更、结转、核销等手续;旧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期。
(三)旧合同执行期间,企业办理新、旧合同之间的余料结转业务,由东莞海关负责审批,形式报关单放行业务分别到新旧合同开设地主管海关办理。
 
2、关于加工贸易设备手册监管问题
对已经在东莞海关备案的设备手册(即来料加工协议,以下简称“旧协议”),企业办理协议变更时,凭旧协议及相关资料到驻凤岗办事处开设新的来料加工协议,同时将未进的设备额度转至新协议。原已进口设备到期后,企业凭旧协议到驻凤岗办事处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3、关于联网监管企业移交问题
清溪镇联网监管企业的管辖关系随此次格局调整要求进行相应的变动。其中,电子帐册企业须在驻凤岗办事处开设新的电子帐册,并于调整后三个月内将料件转入新开设的电子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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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东莞国税:关于暂停纳税人网上发票查询的通告
主要内容: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我局于9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全国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由于上线前需对发票查询的后台数据进行整合,8月17日至31日停止网上发票查询业务,9月1日恢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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