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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三十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1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三十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6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9-13 0:00:00 * 浏览: 1058

 
2006年第三十一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61期
2006年9月8日(星期五)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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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严格执行《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要正确理解《程序规定》的精神实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各个执法环节尤其是传唤、询问、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执法环节,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坚决防止滥用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各种程序性、操作性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程序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推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使全体执法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正确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要认真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全面规范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要求,统一使用、规范制作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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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发布外汇管理新规 严格限制外资境内购房
中新社北京九月四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四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

根据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与此同时,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五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在其一百八十七个成员中,有一百三十七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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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正式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间组织、驻莞机构和其它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
 
2.《代码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自组织机构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
 
4.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5.按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年度检验手续。
 
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注销、换证、年检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 卡(申领除外);
(2)工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机关单位:市编委批文复印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社团组织:社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 它: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5)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6)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批准其成立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以及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注销、换证、年检手续的组织机构,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于已超过规定期限而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组织机构,责令在超过期限日起15天整改期内办理,逾期不办者,我局将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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