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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政策快讯

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11-07 0:00:00 * 浏览: 1030
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自9月15日以来,我会陆续以《简讯》的形式转发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06] 13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6] 145号)、《东莞海关2006年第3号公告》、《东莞海关2006年第4号公告》的内容。
 
2006年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2006年第82号公告为准。105号公告其它内容继续有效。
 
本会呼吁会员企业仔细阅读各公告内容,如对公告有任何意见,可通过E-mail的形式向本会反映。
E-mail地址:xiaoguolin@dgaefi.org。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611/20061103621171.html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请参阅以下网址: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