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解释-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11-09 0:00:00 * 浏览: 1829
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黄埔海关联合东莞市外经贸局召开座谈会有关情况 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下午,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黄埔海关联合东莞市外经贸局于外经贸局十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 黄埔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副处长李慧艳、科长黄亦斌、东莞市外经贸局副局长杨东如、办公室主任方见波、加工贸易二科科长陈志扬、加工贸易一科副科长余启棉、通关业务科副科长叶建辉、国际贸易科副科长熊耀光、信息技术科副科长肖振良、我会常务副会长张德杏、理事谢立辉、东莞海关、太平海关、东莞市台商协会代表以及企业代表共二十多人出席了是次会议。黄埔海关黄亦斌科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关于海关执行2006年第82号公告的具体办法: 一、明确了2006年第82号公告中:“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的规定。 即从2006年11月7日起,只要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是于2006年11月22日前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无论其业务是否涉及2006年第82号公告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海关将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有关手续。在2006年11月22日前不参考财税139号文及财税145号文之有关规定。 东莞市外经贸局副局长杨东如表示:东莞市外经贸局将如常为企业办理有关加工贸易业务。 我会提示:请企业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抓紧时间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加工贸易业务。 二、说明了自2006年9月15日后,受财税139号文及财税145号文影响之业务的处理办法: 1、2006年9月15日后备案,未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实际进出口,就已暂停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从2006年11月7日起全部解封,企业可到所管辖的海关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 2、2006年9月15日后备案,已涉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实际进出口,暂停保税加工的企业,可继续按原加工贸易进出口保税政策进行保税加工。 我会提示:请企业依据自身之实际情况尽快到所管辖的海关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解释了2006年第82号公告与财税139号文及财税145号文,三份文件所公布的目录之关系: 1、2006年第82号公告,公布的是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查找禁止类商品只需参考2006年第82号公告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即可(请注意:2006年第82号公告之目录已更新了财税145号文公布之目录)。 2、财税139号文公布的是: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请注意:2006年第82号公告之目录已更新了财税139号文中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部分)、降低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以及提高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我会提示:2006年第82号公告中所提及的2005年第105号公告和2006年第52号公告,请注意参考相关内容。 四、提示了2006年第82号公告中:“今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请广大企业密切关注。 我会提示:我会将密切关注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及时向会员企业收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指出了此次政策变动,企业在办理有关加工贸易业务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政府部门尚未考虑到的问题或困难,请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我会提示:各会员企业在办理有关加工贸易业务时,遇到疑问或困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会反映,我会将尽力协助了解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联系人:肖国林 电话:0769-22421168转555 传真:0769-22421623 E-mail:xiaoguolin@dgaefi.org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